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6日将本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10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冀B6****小型轿车在唐山市路南区沿燕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南新道交口南约100米处,与骑自行车的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自行车又与停靠在燕新路边的冀B5****小型面包车(驾驶人武某某)刮蹭,造成车辆受损、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发生后,武某某驾驶离开。经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武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肇事发生后,马某某即打电话向交警部门报案。
2019年9月6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武某某及刘某某亲属三方达成和解,马某某、武某某在车辆保险赔偿金额外再赔偿刘某某亲属人民币八万元,刘某某亲属对马某某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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