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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20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1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2019年12月6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交我院办理,我院于2019年12月6日受理此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18分许,在唐山市路南区梁家屯路青龙河桥,被告人陈某某由南向东醉酒驾驶轻便摩托车驮着未戴安全头盔的被害人刘某某,由友谊南路向梁家屯路左转弯时,与佟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冀BD****小型能源汽车相撞,致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佟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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