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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俞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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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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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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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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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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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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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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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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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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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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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乙交通肇事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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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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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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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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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屠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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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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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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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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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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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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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寿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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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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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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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丹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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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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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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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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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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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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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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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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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且能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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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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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且能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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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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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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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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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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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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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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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宣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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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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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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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犯罪后能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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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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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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