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情形,不需要判处刑罚;案发后积极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得到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作不起诉;刘某某案发后主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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