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何某某承担60%的责任(机动车),高某承担40%的责任(行人)。因何某某是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十八队雇请的驾驶员,何某某应承担的责任应由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十八队承担,因甲大型客车在中人财保游仙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相关规定,中人财保游仙支公司应当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予以赔偿。关于采信鉴定意见书问题,因原、被告双方都对第二次鉴定意见书无异议,故本案应当采信第二次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即一处九级伤残和二处十级伤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各项费用,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地调整后确认为:1、医疗费80092.89元;2、护理费16300元[163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菲未确保安全行驶撞上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冯某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对该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冯某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被告王某菲承担。本案庭审辩论结束时间为2014年9月19日,本案的各项赔偿标准应当参照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2014年-2015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中的相关数据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对原告在事故中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32249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菲未确保安全行驶撞上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冯某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对该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冯某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被告王某菲承担。本案庭审辩论结束时间为2014年9月19日,本案的各项赔偿标准应当参照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2014年-2015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中的相关数据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对原告在事故中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32249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菲未确保安全行驶撞上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冯某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对该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冯某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被告王某菲承担。本案庭审辩论结束时间为2014年9月19日,本案的各项赔偿标准应当参照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2014年-2015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中的相关数据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对原告在事故中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32249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菲未确保安全行驶撞上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冯某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对该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冯某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被告王某菲承担。本案庭审辩论结束时间为2014年9月19日,本案的各项赔偿标准应当参照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2014年-2015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中的相关数据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对原告在事故中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32249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菲未确保安全行驶撞上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冯某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对该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冯某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被告王某菲承担。本案庭审辩论结束时间为2014年9月19日,本案的各项赔偿标准应当参照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2014年-2015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中的相关数据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对原告在事故中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32249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菲未确保安全行驶撞上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冯某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对该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冯某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被告王某菲承担。本案庭审辩论结束时间为2014年9月19日,本案的各项赔偿标准应当参照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2014年-2015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中的相关数据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对原告在事故中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32249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菲未确保安全行驶撞上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冯某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对该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冯某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被告王某菲承担。本案庭审辩论结束时间为2014年9月19日,本案的各项赔偿标准应当参照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2014年-2015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中的相关数据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对原告在事故中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32249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菲未确保安全行驶撞上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冯某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对该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冯某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被告王某菲承担。本案庭审辩论结束时间为2014年9月19日,本案的各项赔偿标准应当参照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2014年-2015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中的相关数据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对原告在事故中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32249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保险公司对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对王某某的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与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一致,鉴定机构均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本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予以采信,并作为确定本案民事赔偿的依据。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院对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作如下认定:1、医药费。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支出医药费应据实核算,其提交的医药费收据中非其本人姓名的收据不予认定,本院认定医药费为100244.1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时间计算,为18元/日×51日=918元;3、营养费。按照鉴定时间90日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二、误工费的计算天数及计算标准。三、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及数额。四、原判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不当。五、非医保用药的认定及承担。六、鸿发公司应否就余某某承担的本案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焦点一、晏华明已证明其在2006年10月至2014年6月长期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居住生活且有经济收入来源,已融入城市生活,同时考虑到其2014年6月回到金溪县是学习驾驶技术,距离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2014年8月也十分短暂,故按江西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更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并对余某某、人财保金溪支公司要求按江西省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余某某要求对晏华明患帕金森病的真实性及与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金彬均违章驾驶车辆将原告谭某某撞伤致残,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谭某某的诉讼请求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交通事故系机动车与行人间的事故,相关部门已作出责任认定,由被告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据此应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80%的赔偿责任,又因被告向第三人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第三人应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至于原告的具体赔偿范围及数额,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原告的医疗费13440.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900元、残疾赔偿金47246元、误工费10140元、护理费1800元、交通费8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000元,经审查,原告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就本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认第一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30%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相关规定,应由第二被告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赔偿费用具体确定如下:一、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被告方应予以赔偿,本院酌情确定为3,300元;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梁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孙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孙某某请求赔偿的医疗费24046.08元、检查费5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4500元、车损820元符合法律规定,且有相关证据证明,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的误工费15852.68元,提供了相关证据,应予支持;其要求赔偿的其妻子的护理费6706.80元、其儿媳的护理费2194.50元合计8901.30元,也提供了相关证据,且不超出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也应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的残疾赔偿金5230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396.75元,也符合法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本次事故共造成二人受伤,故被告中华财险绍兴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郭某某和王魁兴122000元。不足部分应由被告中华财险绍兴支公司在被告纵豪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本次事故中,原告郭某某各项损失为70913.3元,王魁兴各项损失为252962.06元,二人合计损失总额为323875.36元。依照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原则,原告郭某某所受损失占二人总损失的比例为70913.3元÷323875.36元=21.9%,王魁兴所受损失占二人总损失的比例为:252962.06元÷323875.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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