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主动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后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过失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主动化解社会矛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主动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后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主动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后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轻刑犯罪、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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