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2********,汉族,大专文化,桥小红安县**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倪晗玲,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7时45分许,夏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牌号为鄂A****0的红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阳福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安县八里湾镇凉亭岗村路段时,将倒卧在道路上的行人辛某甲碾压,造成辛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红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认定当事人夏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辛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夏某某立即停车报警和救治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到案后,夏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牌号为鄂A****0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证件号为4211221992********的驾驶证、牌号为鄂A****0的小型轿车行驶证的物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的书证;3.证人李某某、徐某某、辛某乙、刘某某的证言;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6.视听资料;7.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主动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后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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