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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72********,汉族,中专文化,系湖北**饲料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街**号,现住红安县**镇**园**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红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阮萍,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红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9日红安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8时许,蒋某某驾驶牌号为鄂A****2的黑色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湖北省红安县杏花乡李西村黄石桥南路段时,与前方于机动车车道内同向行走的某某某相碰撞,造成某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红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蒋某某立即停车报警和救治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放弃留置于交警部门的11万元担保金,作为补偿款留给被害人近亲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牌号为鄂A****2的黑色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证及行驶证的物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车辆查询信息单、保险单复印件、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收据复印件、查寻启事、广告审查登记表、办案说明、承诺书及担保书、情况说明、收据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6.事故现场照片的视听资料;7.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过失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主动化解社会矛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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