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其为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该高系初犯、偶犯,其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社会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其涉嫌的交通肇事为过失犯罪;案发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等待交警和医护人员的到来,在交警队出警后仍在现场,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无前科劣迹;民事赔偿已调解处理,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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