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真诚悔罪,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自首,且系偶犯、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自首,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对受害人及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车,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及两车受损,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但系过失犯罪,认罪、悔罪态度好,并取得被害人崔某某、郭某乙及被害人王来荣家属谅解,均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的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民事赔偿已处结,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系其妻子,已取得其子女的谅解,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谅解协议并履行支付义务,经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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