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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寒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路**号**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7时32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持“C1”证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内乘:朱某某妻子张某某)沿荣潍高速(潍坊方向)由东向西行驶至272公里+600米处时,撞路中间护栏,致护栏、车辆受损、张某某、朱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对尸体检验鉴定,张某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交通事故可以形成。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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