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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寒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12月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6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大湾口村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天成蛋鸡养殖场处时追尾碰撞顺行在前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刘某某符合被钝性暴力伤及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悔罪、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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