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投案自首,自愿调解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和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