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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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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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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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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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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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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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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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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况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况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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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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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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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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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交通肇事罪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交通肇事罪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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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司某甲悔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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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谭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其书面谅解,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附: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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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而本案中,赵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理由如下:1.事故发生后,赵某某要求何某某“顶包”,可以认定为“逃避法律追究”;2.事故发生后,赵某某一直留在现场查看伤员并没有离开事故现场,直至救护车赶到后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其行为不属于逃离事故现场;3.赵某某及时送伤员到医院救治并当场支付医药费,客观上没有影响对被害人的及时救助。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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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案发后真诚悔罪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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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黄某某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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