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赵某甲系初犯、偶犯;第二、赵某甲无酒驾、逃逸等从重情形;第三、赵某甲归案后配合侦查取证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自首情节;第四、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补偿了被害人家属、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赵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丰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丰某甲系初次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取得被害的人谅解,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附:本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初犯、偶犯;第二,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归案后配合侦查取证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第三,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全部赔偿完毕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第四,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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