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1〕17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婺城区白龙桥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浙G****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白汤下线由西向东行驶,14时28分许,行驶至金华市婺城区白汤下线白龙桥镇第十中学路段时,碰撞并碾压施某某骑行的无号牌自行车,造成施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行经车辆拥堵路段起步时,未随时观察车辆周围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报警并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已取得施某某家属谅解,施某某家属书面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徐某某任何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系初犯、偶犯,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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