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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