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交通肇事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傍晚,被不起诉人艾某某驾驶浙J****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路桥区路南街道邵家村出发驶往路桥区腾达路,18时38分许,自东往西途经路桥区永长线路南街道景阳花园北门前道口处,遇由肖某某驾驶的自行车自南往北横过机动车道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某倒地后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夜死亡,两车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直属三大队台公交直三认字【2019】000020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艾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艾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路桥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