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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1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区**幢**号。 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驾驶浙J****9号重型普通货车,从路桥区螺洋街道驶往路桥区路南街道长浦村方向,15时31分许,自南往北行驶至路桥区路南街道长浦新村298号前路段等待北侧信号灯放行,停车起步时,与自东往西在其重型普通货车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阮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阮某某全骨盆骨折、右下肢撕脱毁损伤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拨打110、120电话,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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