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且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黄某某系过失犯罪,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对被害人张某甲的家属及被害人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上述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