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贾**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贾**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贾**与被害人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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