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81********,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住延津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秦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秦某甲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8时许,在延津县司小线*镇*村东地,犯罪嫌疑人秦某某驾驶豫G*****号轻型栏板货车载被害人秦某甲(在后车斗内)由西向东行驶超车后,向右猛打方向致被害人秦某甲从车斗跌落,造成被害人秦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与被害人秦某甲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秦某甲近亲属3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秦某甲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秦某某系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与被害人秦某甲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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