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13号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13号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60号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60号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2号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2号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65号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65号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8号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8号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58号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1号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常某某能够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