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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法连与盐山县五合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3年2月14日11时许,被告苗加清驾驶的盐山县五合运输有限公司的冀JG6828/冀JHW67重型半挂车与原告师法连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师法连受伤,事故车辆冀JG6828/冀JHW67重型半挂车在人保青县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在本次事故中,被告苗加请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故对原告要求的合理、合法损失各被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原告对于其主张的医疗费,被告认为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但对非医保用药被告表示不申请鉴定,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由于冀JG6828/冀JHW67重型半挂车有两份交强险,因此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扣除赔偿受害人熊泽旺医疗费3846.4元,剩余16153.6元用于赔偿原告师法连。师法连剩余医疗费用32627.73元从商业三者险中按比例支付即16313.87元(32627.73÷2)。由于冀JG6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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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武联国、青县东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陪护证明合法、真实、有效、客观地证明了原告住院期间由2人陪护的事实,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原告院外护理人员其弟弟孙宏盛的身份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出租车行服务监督卡复印件到庭被告均持有异议,认为以上证据系复印件,无法核对真实性,对此,本院认为到庭被告的异议成立,故对此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交的陪护人员的租床收据被告持有异议,认为该收据没有单位公章,本院认为此收据非正式票据,对此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被告青县东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县营业部出具的证明1份、收条1份,旨在证明本案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时志政,发生事故与青县东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关,原告在美联盛航保险公司投保了3份人身意外险;被告青县东某汽车运输公司替时志政预付原告医疗费13000元的事实。原告对收条无异议,对购车合同及保险公司证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证明方向有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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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花、李某某等与盐山县运通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树茂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从全和张廷辉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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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强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对原告先后发生的两次碰撞进行认定,并无不当。但本院认为,不应把原告伤情的产生割裂成两次事故来看,因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伤情的产生究竟为哪次事故造成,应视为两次事故均与原告伤情的产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又因先后发生的两次事故,数行为人之间事先无共同意思联络,却致同一损害结果,属于主观无过错之共同加害行为。在无法区分各行为人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情况下,推定原告吕某强与被告曹绪利平均承担同等责任。因第一次事故中,原告承担全部责任,则被其同时追尾碰撞的沪DR37**/冀GRN**挂半挂车、京AK5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应在交强险无责赔付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无法认定原告伤情为哪次事故造成,则原告吕某强与被告曹绪利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扣除沪DR37**/冀GRN**挂半挂车、京AK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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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孟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孟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耿双永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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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胡某某、黄骅市远航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诉请及相关法律规定,其损失计算为:医疗费用:①医药费43835.67元。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住院病案等相关证据确定;②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20天×30元/天)。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并结合原告请求予以确定;③营养费2700元;④后续治疗费8000元。伤残赔偿费用:①残疾赔偿金31032元(12930元/年×20年×12%)②误工费5998.39元;③护理费475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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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张某某等与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某是负全责的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既是投保义务��亦是侵权人,被告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作为登记车主、被挂靠人,有代办保险的义务,本案中,在三者险限额内足额赔偿,则免除该二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为证明误工损失和护理费计算标准,提交本人所在企业的证明及工资领取表,以及护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个体营业执照,本院认为,即使是农村居民,但主要收入来源是从事非农业工作,符合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条件,原告没有提供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证据,故误工费以及护理人员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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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沧州临港广某运输有限公司、韩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穆学书各项损失由阳光财险滨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阳光财险滨州支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彭涛予以赔偿。对穆学书主张的各项损失计算依据和数额,认定如下:1.医疗费:5384.1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天×30元天=150元;3.营养费:考虑穆学书年龄、伤情和医院诊断证明,穆学书主张营养费每天30元、营养期30天,予以支持,营养费计算为30天×30元天=900元;4.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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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山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刘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判决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是否正确。对医疗费,原审判决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写明:对“后续治疗费4628元不予支持”,但在计算时却将后续治疗费计算在内,系对医疗费的计算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对误工费,被上诉人已经提交了其所在单位宁津县第二实验小学的误工证明及在事发前三个月的工资单。虽然被上诉人的工资来源于政府财政,但其工资表是由所在单位制作的,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误工损失、存在多少误工损失,其所在单位是知情的,由被上诉人所在单位出具误工证明并无不当。对护理费,被上诉人不但提交了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而且提交了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虽然上诉人认为护理费计算不当,但不能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对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该部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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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仍有不足,再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被告沧州民安作为冀J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XXXX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交强险投保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医疗费限额10000元、残疾赔偿金限额110000元、车损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再由该车商业险投保公司被告沧州阳某在三者不计免赔商业险限额55万内赔偿。因本起事故造成原告蒋某某及另一伤者韩某某二人受伤,故该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由法院统筹分配。本次事故,原告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苑风刚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及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交强险外被告苑风刚承担30%的赔偿比例。原告蒋某某的损失: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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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某诉李某某、孟某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1311219201450485A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且原、被告均未再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冀JK5981号牵引车及冀JST98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其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的原告损失,应由李某某和运输队赔偿。因被告李某某、运输队均未到庭,本院无法查清其之间责任情况,故应由其赔偿的原告损失,被告李某某、运输队应连带赔偿,其赔偿额应按责任比例赔偿,其主、次责任比例按7:3为宜。原告主张的应由被告李某某和运输队赔偿的车辆损失鉴定费、伤残鉴定费计2022元,证据充分,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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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孟某回族自治县光大汽车运输队、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郑某某受伤,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对因此给原告郑某某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依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再不足部分,由王某某依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孟某回族自治县光大汽车运输队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在事故中责任大小,酌情认定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30%。被告孟某回族自治县光大汽车运输队辩称,王某某的车辆挂靠在被告孟某回族自治县光大汽车运输队,被告孟某回族自治县光大汽车运输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69816.20元。2、误工费7976元【因原告郑某某没有提交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酌情参照2013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计算为28264元/年×103天(2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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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刘某某、沧州临港新贺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孙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利公交认字[2017]第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被告刘某某对原告孙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驾驶的冀J×××××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JTG**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登记在被告沧州临港新贺运输队名下运营,故被告沧州临港新贺运输队应与被告刘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刘某某驾驶的冀J×××××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JTG**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在被告华安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人寿公司投保商业险,故原告损失190387.79元应首先由被告华安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寿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再由被告刘某某赔偿。经依法计算,被告华安公司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某某120000元,被告人寿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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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田某某、史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事故双方均否认闯红灯,根据现有证据亦不能确定谁的事故责任更大,故本院根据公平原则,确定于新华和被告田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综合事故形成原因,确定被告田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关保险,故应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21210元、护理费20783.56元、残疾赔偿金3103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686.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600元(计85311.76元);原告的剩余医疗费22355.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共计23795.03元,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内按50%比例赔偿11897.52元。原告的鉴定费1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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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春某、盐山县远翔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供的证据1-7,其来源合法、客观实际,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11月1日20时30分左右,原告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寿济路青阳段由西向东行驶,与停着的被告张春某驾驶的冀J×××××号货车发生事故,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邹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春某与原告刘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先被送往邹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天,后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住院治疗24天,伤情经诊断为创伤性重型脑损伤、颅底骨折、眼球挫伤等。就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损等前期损失,本院依法作出(2015)邹民初字第108号判决予以处理。该判决已确认,被告盐山县远翔运输队系冀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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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某与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医药费85015.54元,由山东省庆云县人民医院的医药费票据12张、山东省千佛山医院的医药费票据3张加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100元/日×27日),伙食补助费的主张标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是根据原告提交的山东省庆云县人民医院及山东省千佛山医院的病历显示,原告实际住院26日,所以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为2600元。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88326元,因原告构成三处十级伤残,原告为城镇居民,其残疾赔偿金为31545元/年×20年×(10%+2%+2%)=88326元。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15000元、种植牙齿费用4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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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玉某与赵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为22612元。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为20407.20元。提供德州德弘法医司法鉴定意见及原告的身份证予以证明。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原告的伤残等级。本院认为被告不认可原告的伤残等级未提供足以反驳的事实和证据予以证明,应以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为依据确定原告的伤残等级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因原告系庆云县渤海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居民,其请求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认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20407.20元。3、误工费。原告主张原告系庆云县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安康小区的绿化,月工资1800元。原告经司法鉴定需要误工180天,主张误工费8820元。提供德州德弘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一份、庆云县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及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明细予以证明。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已经满7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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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车辆驾驶员上路行驶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违章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与本次事故死亡乘车人于茂刚的近亲属按比例分割获得,剩余部分按双方的过错分担。本事故中被告周开玉驾车违章停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应在交强险外应承担40%的责任。原告的损失中,医疗费38155元,有住院单据证明,予以认定。误工费13283元,各方无异议,予以认定。护理费,院内17天两人护理。院外73天,由秦某妻子护理,秦某妻子居住城镇一年以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另一护理人员按50元/日的护工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各方无异议,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住院期间营养费,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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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某支公司诉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当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作为肇事车辆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在履行其保险赔偿义务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该赔偿义务属于一种法定义务,旨在弥补因加害人的赔偿能力不足、拒绝赔偿、肇事后逃逸、赔偿时效滞后等原因可能出现的受害人求偿不能或不能充分求偿的客观风险而作出的一种法定救济,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保险公司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审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总赔偿限额内赔偿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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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运输队、被告保险公司、被告马某锋机动车责任事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李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系被告马某锋雇佣的驾驶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应由雇主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此次事故中,原告负主要责任,故原告自己也要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为被告马某锋所有的冀JG0972、冀JJA9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被告马某锋承担赔偿责任。因马某锋所有的冀JG0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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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徐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通过亲戚代自己向英大泰和财险沧州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亲戚以徐某某的名义与英大泰和沧州公司签订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行为,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其本人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名,并不影响代理行为的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因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徐某某承担。因此,徐某某与英大泰和沧州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英大泰和沧州公司抗辩不承担诉讼费的主张成立。但英大泰和沧州公司的保险条款,没有明确载明保险人不承担鉴定费,应按法律规定处理。三、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签订的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问题2017年1月19日,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就本次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并且约定“徐某某赔偿孙某某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共计41573元;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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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赵某等与汲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要件,系原告实际支出,对各被告的意见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该证据依法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3.原告赵某主张的拆检费2600元,被告刘某、瑞嘉物流公司、人保绥化公司有异议,认为拆检费用应包含在评估费用中的意见依法有据,本院对该质证意见予以采纳,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殷某提供的证据,其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殷某主张的救护车费用属于交通费,结合其就医地点、时间、护理人数,本院酌定原告交通费为300元。原告殷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并残疾,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同时也给原告的精神带来了痛苦,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对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的意见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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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汉军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之损失应由被告人寿财险东光支公司依照上述规定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30%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70744.3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30元/天×29天)。3.后续治疗费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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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刘某某、黑龙江省绥化市富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田振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丁某某等人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对于被告刘某某辩称的对原告头部的损伤应自身承担责任的抗辩,公安交警部门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划分,故被告刘某某的该项抗辩不能成立。被告刘某某虽对原告丁某某的伤残鉴定等情况提出异议,但作出该鉴定结果的鉴定机构,系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且被告刘某某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的鉴定情况有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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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与崔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依照交通事故责任者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崔彬均无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但原告庞某某无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正确预判与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反应能力较经过培训取得驾驶证人员低,车辆处于注销状态,安全性能不能保障,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过错责任较大,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崔彬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通行,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以4:6为宜。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749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残疾赔偿金63090元、营养费1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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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张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无责的,由保险公司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交警部门所做责任认定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因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保泊头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首先由人保泊头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分项赔偿,具体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张秋某根据事故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蒋某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秋某对伤残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蒋某的伤残由法院委托的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凭,且鉴定机构已做出了合理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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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兰与周某某、南皮县翔宇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案涉交通事故已由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何恒权承担次要责任,28位乘坐人不承担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参照该事故责任认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何恒权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周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计算。本院经审核确认如下:医疗费32561.98元(已扣减伙食费3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2元(18元/天×1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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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周某某、南皮县翔宇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案涉交通事故已由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何恒权承担次要责任,28位乘坐人不承担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参照该事故责任认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何恒权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周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计算。本院经审核确认如下:医疗费30765.88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本案中对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及二次手术期间的相关费用一并予以处理;住院伙食补助费252元(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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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周某某、南皮县翔宇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案涉交通事故已由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何恒权承担次要责任,28位乘坐人不承担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参照该事故责任认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何恒权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周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计算。本院经审核确认如下:医疗费14058.65元(已扣减伙食费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元(18元/天×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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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5于胜利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此项损失及金额,故不予认定。综上所述,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依法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京P×××××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05573.6元,剩余损失5793.98元,由被告王某某按责承担30%即1738.2元,其余由原告自负。原告于胜利与被告王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王某某垫付10000元中扣减2000元,原告自愿承担被告王某某的车辆维修费2500元,原告于胜利在保险公司赔偿款中给付王某某10500元。原告于胜利诉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胜利的委托代理人经成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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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因就医支出的费用等。杨洋驾驶车辆致原告受伤,应按事故责任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因王某某为实际车主,杨洋为驾驶员,故杨洋应负赔偿责任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另因杨洋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问题,根据原、被告陈述及举、质证情况,确认原告损失如下:医疗费8715.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护理费700元、误工5720.28元、残疾赔偿金803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2643.3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636元,合计105369.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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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曲某某、海兴县兴华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曲某某驾车交通肇事至原告李某某受伤,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原告李某某关于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求予以支持。李某某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被告曲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李某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37天,花费医疗费23115.36元,对该项诉求,被告未提出异议,予以支持;对后续治疗费56000元,被告未提出合理的反驳意见,予以支持;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李某某伤残十级,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了较严重伤害,结合其生活、工作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予以支持;对误工费的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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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河北省南皮县万泰汽车运输队、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薛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有权向被告万泰运输队、阳某财保公司主张损失赔偿。本起交通事故已经有权部门处理,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该事故认定书应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予以采信。肇事车辆在阳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和商业险范围内对原告薛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责分担。被告万泰运输队为肇事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被告阳某财保公司抗辩于建海违反安全装载规定,需扣除10%免赔率。本院认为,保险人将上述规定作为免责条款的,应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使投保人知道违反该规定与保险人免赔存在直接关联性。阳某财保公司商业保险条款中仅在免赔条款文字下方增加了下划线,未有其他标识,该提示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且被告阳某财保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将该免赔条款向万泰运输队进行了提示和告知,保单上亦未有万泰运输队签字确认,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该免赔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对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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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与闫新峰、河北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土默特左旗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7】第002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该认定书的认定,闫新峰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芦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吕志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晨无责任。闫新峰驾驶的车辆冀GA68**冀GD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河北德某某物流公司,实际车主为邹立芳,该车以登记车主河北德某某物流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平安财险张家口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和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机动车综合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份,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吕志刚驾驶的车辆蒙B588**蒙BR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所有人是包头市连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车主为吕志刚,该车在中国大地财险固阳支公司以吕志刚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和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机动车综合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份,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该起事故给芦某造成的损害赔偿费用应当先由中国平安财险张家口支公司和中国大地财险固阳支公司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予以赔付。张晨在本次事故中虽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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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雅拉图与青县建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被告保险公司虽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苏雅拉图提供的证据四交通费予以采信,住宿费票据不是正式发票,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青县建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一、二均无异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对被告青县建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交强险保险期间,事故发生的第二天报案,保险责任无法核实、查清,对原告损失不予赔偿。本院认为,被告青县建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一、二来源合法,符合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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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峰、河北省大城县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行至出事地点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现前方情况较晚,采取避险措施不力,以致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高某峰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出事地点,车辆发生故障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以致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责任认定,李某与被告高某峰各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以其各承担50%责任为宜,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合理部分,被告高某峰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高某峰受雇于被告刘炳臣,且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刘炳臣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刘炳臣所有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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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与邢某1、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号小型普通客车按规定停放在路基上的停车位,处于未发动停驶状态。该车并未主动介入到此次交通事故中。该车的出现并不构成此次交通事故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上诉人要求其投保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有关诉讼费及补课费分担的上诉理由则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其可以另案处理,本院不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08.7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董佩兰审判员高美兰审判员田浩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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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有与崔某某、本溪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认定书予以采信。被告本溪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系辽E19498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被告崔某某系被告本溪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对于原告刘国有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本溪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辽E19498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对于原告刘国有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结合另一名伤者陈春阳的赔偿数额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结合另一名伤者陈春阳的赔偿数额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应由被告本溪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赔偿。关于原告刘国有的医疗费,结合原告刘国有的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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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恒洁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徐新民、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张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徐新民系农村居民,其伤残赔偿金应按2013年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生活纯收入标准7611元/年计算,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认定赔偿数额错误的主张,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的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受害人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均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计算。且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徐新民系在乌海打工期间,而非在农村务农,原审判决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徐新民伤残赔偿金正确。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称按我国(GBL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计算,被上诉人徐新民三个十级伤残等级,伤残附加指数应为14%,其应获得的伤残赔偿金为21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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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张延平、周某某、沧县通泰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延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张延平系被告周某某雇佣的司机,依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张延平与周某某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周某某实际所有的冀J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被告沧县通泰汽车运输队,故被告沧县通泰汽车运输队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医疗费,原告提供了其医疗费收据予以证实花费医疗费共计30172.87元,故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30172.87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9000元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原告可另行主张;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36天,原告主张每天按100元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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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庐山与高常宾,夏某某,盐山县天阔运输有限公司,乐陵市凯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应依法保护,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其合理的损失应由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准确适当,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合理必要的损失费用,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大地保险沧州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能担负的,由被告大地保险沧州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夏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于本次事故中有多人受伤,因此应当按每个伤者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原告的医药费24845.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308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340元,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按照自己从事建筑业的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但是提供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误工费、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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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某某与李某某,黄骅市前进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队西青开发区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共计产生医疗费64287.26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保黄骅港支公司主张原告医疗费中有治疗冠心病、心肌缺血等与事故无关的疾病产生的费用,并申请进行用药明细细化鉴定,未向法庭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6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就医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为4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24648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故残疾赔偿金为21567元(15405元/年×14年×10%)。被告人保黄骅港支公司对于原告的伤残等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已经构成十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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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松林与姜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人身受到损害,侵权人应予赔偿。原、被告双方均对公安静海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次交通事故被告姜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事故损失的70%,因其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当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的医疗费金额按其提交的治疗医院出具的正式医疗费收据,经查明核算的数额为据。原告主张其它损失所依据的天津市天衡司法医学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取得程序合法,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营养期限的评定客观合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按鉴定期限,标准依天津市居民服务业计算赔偿,数额计算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伤残赔偿金按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1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原告伤残等级和过错程度酌情支持3500元,营养费依据原告的鉴定期限及伤情酌情支持每天25元。交通费依据原告住院天数和复查次数及治疗医院与住所地距离远近酌定支持500元。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每天赔偿1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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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马某某、天津市静海区双丰劳务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身体受到损害应予赔偿。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双丰劳务队对公安滨海新区交警大港支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认为不应承担同等责任。公安滨海新区交警大港支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叙述事故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马某某作为机动车一方与天津市静海区双丰劳务队施工人员冯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依被告马某某在事故中导致原告损失的原因程度应承担损失的65%为宜,被告天津市静海区双丰劳务队在本次事故中对其施工人员的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因被告马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原告损失应当首先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侵权人被告马某某按责任比例承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金额按其提交的治疗医院出具的正式医疗费收据,经查明核算的数额为据。原告主张其它损失所依据的天津市天衡司法医学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取得程序合法,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期限的评定客观合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伤残赔偿金按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20076元计算赔偿14年。精神损害扶慰金的赔偿按行为人的过错程度酌情支持5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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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权与姚新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所提异议成立,对该证据不予采信。2、交通费票据20支,被告认为该组证据缺乏关联性,酌情认可300元,本院认为交通费系住院治疗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对此酌情判决。3、车辆维修费收据及维修明细,证明李建全车辆事故受损后产生的合理维修费2480元,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这个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损失,酌情认可500元。本院认为该证据非正规发票,被告所提异议成立,对车辆损失酌情判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9日10时30分许,姚新生驾驶冀J×××××、冀J×××××号重型半挂车,从介休市张兰高速口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东夏线左转弯时,遇由西向东原告李建权驾驶的“五羊”125型二轮摩托车,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建权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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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事故各方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马海生驾驶被告广通运输队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M0537(冀J﹒RJ61挂)重型半挂货车与原告乘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因受伤住院所产生的损失有1、医疗费16450.6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每人每天的50元标准,计算42天(原告住院天数)为2100元;3、营养费本院结合原告所受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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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陆林与李某某、桑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利,在其身体受到伤害时,有权利提起诉讼主张其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作为保险理赔机构,在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伤害时,有义务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本起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原告程陆林、被告李某某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均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交警部门因此认定原告程陆林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本院予以采信。此次事故造成程陆林受伤,其有权请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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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河北青县亨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致杜某某、宋某某受伤致残。杜某某伤情诊断为右下肢毁损伤,右髋关节脱位伴右髋臼骨折。其伤残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并需要安装假肢,后期费用较大,安装假肢费用鉴定为290775元。且杜某某肢体缺失,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护理费用较高。一审判决认定安装假肢费及护理费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上诉人主张杜某某假肢费及护理费较高,应当核减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宋某某伤残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伤情严重。一审判决认定宋某某残疾赔偿金数额为108477.6元。计算依据及计算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上诉人主张宋某某的伤残等级应待固定物取出后再行定残,应当核减残疾赔偿金108477.6元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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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沧县瑞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与张某、沧县瑞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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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诉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双方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本案中,王春旭驾车与原告孟某某相撞肇事,襄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春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原告孟某某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车辆实际所有人即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孟某某的损失。原告孟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16753.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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