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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系被侵权人,有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某作为涉案车辆所有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了他人伤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辽AF38**小型轿车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肇事时系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认为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未能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司机何志远及乘坐人鄂成林、吴宝林、魏希武无责任。程序合法,划分责任适当,本院予以采信。在处理本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何志远案件时,本案原告王某及受害人吴宝林、魏希武明确表示不起诉,故交强险未预留保险理赔份额,现受害人何志远、鄂成林案件已处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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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与许波、包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孙昌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出不应支持住院治疗后至定残前护理费一节,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已经支持许波定残后的护理费,并按照15年予以计算,故不应计算许波主张住院治疗后至定残前护理费,且该项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孙昌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出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错误,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出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经审查,许波系桓仁满族自治县某某小学退休教师,其虽在农村任教,但在农村没有土地,许波为居民户口,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计算并无不当,对孙昌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出许波定残后的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标注计算15年过长,并且应按照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赔偿一节,经审查,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辽宁省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业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酌情计算15年并无不当,故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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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景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臧新宏驾驶黑P×××××、黑P×××××号“欧曼”重型半挂车与原告贾某(雇员)驾驶被告景良(雇主)所有的辽E×××××、辽E×××××挂号“福田”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辽E×××××、辽E×××××挂号“福田”重型半挂车的驾驶人原告贾某受伤的后果,交警部门认定辽E×××××、辽E×××××挂号“福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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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张某、马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应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张某、马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并按照出庭被告保险公司的答辩、质证意见,结合被告张某、马某某于庭前向本院作出的陈述意见等,对本案事实予以认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其他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驾驶被告马某某实际所有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原告曾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并致残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中,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机动车一方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经本院依法传唤,被告张某、马某某均未到庭应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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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曲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王爱胜、马平安、王志会、王爱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被告杨某某系被告王爱胜等四人的雇员,王爱胜等四被告对被告杨某某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告杨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扛塔人员修长利根据被告王爱胜等人的意思,告诉扛塔人员坐拖拉机回去,被告杨某某便驾驶拖拉机载乘其余扛塔人员往回走,被告杨某某的该行为与其所从事的雇佣活动有关,应视为其在从事雇佣活动。被告杨某某中途载乘原告等捡塔人员,由于操作不当和制动失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杨某某中途载乘原告等捡塔人员,不违背被告王爱胜等人用车接送干活人员的做法,被告杨某某构成雇员致人损害,作为雇主的被告王爱胜等四人,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王某某在此起事故中没有责任,因此,被告王爱胜等四人应对此起纠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杨某某、被告曲某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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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某等与于开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于开明驾驶×××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带×××号汇达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S20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73公里加500米处在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一辆货车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原告王某1驾驶的×××号跃进牌大型汽车(车内乘坐修春坤)相撞,致于开明、王某1、修春坤三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的事实成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于开明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于开明对七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于开明驾驶的×××号汇达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本案另一伤者修春坤另行起诉索要其因本起事故受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按比例对七原告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有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诊断书、收费清单能够证实,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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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与唐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与唐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刘某某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唐勇波因事故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刘某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平安财险本溪支公司、中保财险本溪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先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对唐勇波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除误工费存在争议。其他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平安保险本溪支公司提出的唐勇波没有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没有提供退休证明及误工损失的证明,因此,误工费应不予赔偿一节。经审查,唐某某2015年5月在辽宁省通信公司本溪分公司已办理退休手续事实属实。且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正在驾驶车辆,因此,一审判决按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赔偿误工费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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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与姜某某、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某某虽然已达到退休年龄,依法享有退休收入,但在出交通事故之前身体状况健康,具有劳动能力,因交通事故导致姜某某无法承担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等同于实际造成了误工损失,故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姜某某误工费客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艳玲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刘 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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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范某某、曲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此起事故中,原告无责任,被告范某某负全部责任。本案中,被告中保本溪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号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偿。被告曲某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对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原告的损失。(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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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被告中银保险辽宁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辽E11C**号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偿。被告张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对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被告中保本溪分公司作为无责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无责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的请求,因原告与无责车辆并无实际发生接触碰撞,故被告中保本溪分公司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原告的损失。(一)医药费。经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单据结合病历及诊断证明等予以核实,经本院审查认定原告的医疗费数额为97780.81元。(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依据金山街道办事处塔西社区的证明,原告从事的是护工工作,月工资为3000元,结合原告的住院病案及医院开具的休养证明,本院认定原告的误工费数额为24200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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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举证并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进行辩论和自愿申请、接受调解的权利。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上述诉讼权利,本院依据民事诉讼相应的证据判断规则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意见,对本案相关法律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撞伤,构成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参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被告王某某应对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作为保险人,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按照保险法、交强险条例、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条款的规定,在相应的保险限额内,直接对原告承担赔偿给付责任。对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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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与徐某某、刘某某、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本案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1、被上诉人徐某某的伤残鉴定时机是否合理。2、对徐某某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徐某某的伤残鉴定时机是否合理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而2.7条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本案徐某某于2017年1月24日病情达到临床稳定准予出院,故2017年1月24日应视为治疗终结日,而徐某某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是2017年4月28日作出,属于治疗终结之后,故徐某某的伤残鉴定时机是合理的。关于对徐某某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徐某某虽然户别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其在2012年4月就已在溪湖区某某花园购买了×号楼×单元×层×号的三室楼房,且溪湖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已出具证明,证实徐某某从2012年4月至今居住在该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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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与丛某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事故双方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被告丛某某所有的辽FEN3**号小型汽车在被告中银保险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保险50万元,因此被告中银保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原告的诉请及相关证据,参照辽宁省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本案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如下: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为20515.13元(其中含被告丛某某垫付的7000元),被告丛某某提供医疗费收据为950元,总计21465.13元,因原、被告均表示认可,故本院确认原告花销的医疗费为21465.13元;2、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为3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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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与丛某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事故双方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被告丛某某所有的辽FEN3**号小型汽车在被告中银保险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保险50万元,因此被告中银保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原告的诉请及相关证据,参照辽宁省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本案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如下: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为20515.13元(其中含被告丛某某垫付的7000元),被告丛某某提供医疗费收据为950元,总计21465.13元,因原、被告均表示认可,故本院确认原告花销的医疗费为21465.13元;2、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为3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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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与丛某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事故双方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被告丛某某所有的辽FEN3**号小型汽车在被告中银保险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保险50万元,因此被告中银保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原告的诉请及相关证据,参照辽宁省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本案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如下: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为20515.13元(其中含被告丛某某垫付的7000元),被告丛某某提供医疗费收据为950元,总计21465.13元,因原、被告均表示认可,故本院确认原告花销的医疗费为21465.13元;2、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为3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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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与丛某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事故双方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被告丛某某所有的辽FEN3**号小型汽车在被告中银保险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保险50万元,因此被告中银保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原告的诉请及相关证据,参照辽宁省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本案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如下: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为20515.13元(其中含被告丛某某垫付的7000元),被告丛某某提供医疗费收据为950元,总计21465.13元,因原、被告均表示认可,故本院确认原告花销的医疗费为21465.13元;2、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为3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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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与丛某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事故双方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被告丛某某所有的辽FEN3**号小型汽车在被告中银保险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保险50万元,因此被告中银保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原告的诉请及相关证据,参照辽宁省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本案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如下: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为20515.13元(其中含被告丛某某垫付的7000元),被告丛某某提供医疗费收据为950元,总计21465.13元,因原、被告均表示认可,故本院确认原告花销的医疗费为21465.13元;2、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为3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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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与丛某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事故双方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被告丛某某所有的辽FEN3**号小型汽车在被告中银保险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保险50万元,因此被告中银保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原告的诉请及相关证据,参照辽宁省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本案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如下: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为20515.13元(其中含被告丛某某垫付的7000元),被告丛某某提供医疗费收据为950元,总计21465.13元,因原、被告均表示认可,故本院确认原告花销的医疗费为21465.13元;2、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为3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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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与丛某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事故双方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被告丛某某所有的辽FEN3**号小型汽车在被告中银保险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保险50万元,因此被告中银保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原告的诉请及相关证据,参照辽宁省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本案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如下: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为20515.13元(其中含被告丛某某垫付的7000元),被告丛某某提供医疗费收据为950元,总计21465.13元,因原、被告均表示认可,故本院确认原告花销的医疗费为21465.13元;2、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为3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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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与丛某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事故双方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被告丛某某所有的辽FEN3**号小型汽车在被告中银保险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保险50万元,因此被告中银保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原告的诉请及相关证据,参照辽宁省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本案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如下: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为20515.13元(其中含被告丛某某垫付的7000元),被告丛某某提供医疗费收据为950元,总计21465.13元,因原、被告均表示认可,故本院确认原告花销的医疗费为21465.13元;2、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为3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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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与刘淑云、本溪市公路管理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溪市公路管理段雇佣的司机因疏忽瞭望,驾驶的车辆将刘淑云撞倒,造成刘淑云受伤住院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据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本溪市公路管理段应对刘淑云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本溪市公路管理段肇事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一审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先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刘淑云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本溪市公路管理段进行赔偿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提出其不应当承担刘淑云后续护理费一节。本院认为,刘淑云虽然为75周岁以上的老人,但平时生活不用他人照顾,在出交通事故之前身体状况健康,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后,身体瘫痪需要人照顾,依据某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淑云所受伤的护理依赖进行评定,一审判决将后续护理费用全部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承担,客观合理,于法有据,故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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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与陈某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鉴定费为确定本案损失所必要支出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保险合同中对于鉴定费、诉讼费不予承担的约定属于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免责条款,因上诉人未能证明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告知义务,故一审判决判决鉴定费及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8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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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与张某、本溪市金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是肇事车辆×××号小型轿车的第三者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因肇事车辆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的无证据支持,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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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高某某、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高某某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安全行驶,将原告刘某某撞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刘某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原告刘某某经济损失部分。1、医疗费。原告刘某某因此起事故共计住院治疗158天,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32408.53元,但其住院病案记载离院18天,因此应扣除医疗费中离院期间的床费504元、二级护理费378元、诊查费216元、病房取暖费90元,故其合理医疗费为31220.53元。2、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因原告刘某某住院期间离院18天,故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应以140天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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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与刘某某、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事故系被告胡森与被告刘某某之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责任纠纷,交警部门已对该事故作出被告刘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胡森负次要责任,原告武某无责任的认定。该认定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考虑案情,被告刘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70%的责任,被告胡森承担30%责任。被告胡森辩称,事故发生时与原告武某是夫妻关系,不因过失认定为夫妻侵权。现双方已经离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胡森驾车发生事故,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造成原告武某受伤,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对被告胡森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对原告武某要求被告刘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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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与郑某某、陈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其中“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中保财险本溪分公司提出的“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系其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格式条款中免除其公司责任的条款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合同中“投保人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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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本溪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是否系雇佣关系;2、被告本溪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溪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满洲里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是否系雇佣关系的问题,原告提供的证人王某、顾某及吴某的证言内容能相互印证,结合2份录音证据能证明原告为被告刘某某工作并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原告在提供劳务活动过程中受伤,被告刘某某作为雇主应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本溪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溪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满洲里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被告刘某某系没有进行钢结构工程、建筑工程等工程承包相应资质的自然人,其挂靠被告明某分公司名下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由该分公司向被告刘某某收取管理费用,故该分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被告本溪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某公司辩称已经于2013年作出股东会决议撤销明某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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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与谢某某、本溪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天安保险公司请求依法改判免除我公司承担12000元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本案应按谢某某的诉讼请求审理,在一审期间,谢某某并没有起诉夏某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无责代赔,故对天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艳玲 审判员  李羿霏 审判员  王国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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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等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人身受到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肇事车辆辽E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永某财保本溪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应由永某财保本溪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的其余损失由事故当事人按责承担。李某某与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李某某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的50%应由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肇事车辆在永某财保本溪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应由永某财保本溪公司在该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若有不足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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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本溪满族自治县麟卓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经公安机关认定,刘浩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强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本院酌定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麟卓客运有限公司对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原告对自身的损失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原告诉请的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伙食补助费系原告住院期产生之合理费用,本院根据原告住院期限并参照相关标准以日均50元予以确认115天。因原告住院期间医嘱均为鼻饲饮食及半流食,故原告诉请的营养费本院依据相关标准以日均50元予以确认115天。原告诉请的住院期间护理费,本院参照护理人员王荣和及赵云户籍性质并参照《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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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春华与高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高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吕春华负有次要责任,故本院酌定被告高锐对因该起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原告对自身的合理损失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某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某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依与被告高锐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给付;剩余部分由被告高锐承担。原告诉请的住院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拐杖费、复印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的交通费因没有提供相关票据,本院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某支公司认可的交通费310元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将该金额计入原告伤残赔偿金中予以确认。原告在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煤矿务工,故本院参照《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采矿业日均收入149.52元自事故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计21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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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寇红军、本溪玉某玻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原告赵某某受雇于被告寇红军个人工程队,在原告赵某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被告寇红军未提供安全保护措施,造成原告身体机能受到较严重损害的后果,被告寇红军对此次侵权结果的发生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原告赵某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关于被告本溪玉某玻璃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害结果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本溪玉某玻璃有限公司将施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本案被告寇红军),应当与被告寇红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诉请的具体赔付费用问题: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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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谢某某、杨某、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并不受任意侵害。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他人侵害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应有的侵权责任。若被侵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本案而言,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第一个是对于原告的损害结果三位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及其应承担何种形式的赔偿责任。第二个是原、被告之间的责任比例划分。第三个是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款项及其金额是否合理以及被告应予赔偿款项及其金额。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即对于原告的损害结果三位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及其应承担何种形式的赔偿责任问题。关于三位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节,首先,在原告到金富豪歌厅消费时,被告杨某作为该歌厅的经营管理者已发现原告处于事先饮酒且有醉意的状态。虽然,经其询问原告是否还要继续喝酒消费,但鉴于原告此时的状况不宜再继续喝酒,而被告杨某则依然向其提供啤酒。因原告的过量饮酒,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虽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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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被告王某对原告韩某某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所涉肇事摩托车在被告中财保本溪分公司投有交强险,被告中财保本溪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关于原告请求赔偿医疗费,应以其提供的正式票据为准,金额为27510.12元,对超出此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赔偿误工费,应根据原告的户籍性质,按30.66元/天、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共109天,即3341.94元,对超出此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赔偿护理费,应根据原告实际住院52天、期间均为二级护理其及护理人系城镇户籍的性质,按每日79.68元城镇误工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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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李某、吴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事故,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关于四位被告提出原告未取得驾驶资格证,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有异议的主张,因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是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受人身及财产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本溪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李某的工作单位被告衡泽热力公司按其在本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本溪支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衡泽热力公司对原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本溪支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负担,超出限额部分再由被告衡泽热力公司负担。关于原告吕某的合理损失。原告受伤后去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13天后,经转院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继续治疗16天,所花医疗费有收费收据、诊断书、住院病案、药费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属合理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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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华与相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相应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应适用上述规定予以审理。本案中,被告相某某为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相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此事故经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山大队认定相某某负主要责任,张永华负次要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和相关证据确定责任比例如下:原告应承担事故责任30%,相某某应承担事故责任70%。关于原告请求赔偿项目和数额的认定:(1)医疗费:经审核医疗费已实际发生数额为31879.58元,床费270元不属于医疗费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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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廖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本案的责任确定与划分。被告廖某驾驶车辆将原告撞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三者险,故本案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廖某承担。第二、本案的赔偿范围。1、医疗费:原告治疗期间共花销医疗费14929.83元,该费用系医治疾病的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治疗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3、交通费本院酌情予以保护。4、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二级护理60天,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雇佣护理人员的证据及支出费用13400元,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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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贾某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本案的责任确定与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辽A5577U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中保沈阳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不计免赔。故本案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中保沈阳分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二、关于原告的损失。(一)医药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收据,原告住院期间共花销医药费62172.80元,其中被告贾某轶垫付医药费21357.70元,原告实际花费医药费40815.10元。该费用系合理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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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本溪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责任的承担。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原告的损失。(一)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二)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原告及其陪护人员因就医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原告此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四)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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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栗某某、金洪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责任的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作为辽A6A178号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偿。被告栗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要责任,故不足部分应由被告栗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用、鉴定费和残疾器具费,其请求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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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赵某某、董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号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偿。该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董某某将该车借用给赵某某,被告赵某某应对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外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董某某作为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关于原告的损失。(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数额。原告要求医疗费320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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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相应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应适用上述规定予以审理。本案中,原告的损害后果系因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所致,由被告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赔偿项目和数额的认定:(1)医疗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辩称医疗费票据中的14元,没有医嘱,不同意给付,本院予以采信。有病历及医疗费收据予以佐证,原告共发生医疗费4.611962万元,被告王某某为原告垫付1185元的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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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驾驶其所有的车辆将原告撞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为全部责任,被告王某某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因该起事故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信达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商业险,故被告信达保险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理赔。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在康宁医院的治疗费,因原告未提供该治疗与事故有关联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本溪市康宁医院治疗花费5733.95元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信达保险认为原告在第二次住院治疗时存在医疗事故,而对原告的第二次治疗损失提出异议,对被告信达保险的该异议,应由相关权利人另行主张权利,本交诉讼中不予审理;原告虽然已达退休年纪,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打工状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发生事故后,被告王某某为原告垫付了3000元医疗费用,在计算赔偿时应予认定,并在理赔后返还给垫付人。本院所确认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58163.87元、误工费10750元(1500元/30天*2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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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与连吉某、本溪金某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连吉某所雇司机吴迪在驾驶辽E11866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的过程中由于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经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吴迪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卫某等乘车人无责任。因吴迪系本案被告连吉某雇佣的驾驶员,其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被告连吉某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连吉某所有的辽E11866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等四家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本案交通事故系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原告卫某有权要求由保险人直接向其赔偿保险金。原告卫某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关于医疗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提出,原告卫某三次住院没有向该公司备案,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伤情结合2014年4月3日的出院诊断,原告卫某进行康复治疗及进行内固定物取出手术,是其对伤情的必要治疗,故对原告的医疗费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三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收据、用药明细、门诊检查医药费收据等相关证据,本院核定为23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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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某某与戴某某、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本溪市公安交警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已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此认定书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为肇事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对于原告富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辽AXXXXX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辽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对于原告富某某的损失,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辽宁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辽宁分公司提出辽EXXXXX号车及另一台无牌的格伦特电动三轮车在事故中无责任,根据交强险的赔偿原则及立法目的,应该由无责车辆的交强险在无责限额内对本案的原告优先予以赔偿的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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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与刘某、贝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对此认定书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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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刘某、贝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对此认定书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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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宝库诉被告崔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本溪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从该证明内容来看,被告崔某某驾驶车辆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提前左转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的规定,故被告崔某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对原告张宝库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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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坤与本溪衡某热力发展有限公司、姚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系义务帮工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短期、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且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自愿性、自主性、临时性、无偿性和劳务性等法律特点。本案中,原告钱坤自愿为被告姚某某取阀门,被告姚某某没有拒绝,双方形成了口头帮工约定,表面上符合义务帮工关系的法律特征,但姚某某为钱坤安装进户阀门,钱坤系该帮工行为的实际受益人,钱坤仅代为取阀门一事劳务性并不明显,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若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被帮工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而结合本案具体情节,钱坤其本人忽视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在下楼梯时不慎摔倒是受伤的根本原因,如果认定原、被告之间系义务帮工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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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与马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均未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对此认定书予以采信。辽XXXXXX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在被告中保财险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被告中保财险对于原告在此次事故所受损失,应先由其在交强险理赔的责任限额内对原告依法予以赔偿。对交强险理赔责任限额内不足以赔偿的部分,由被告中保财险在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理赔的责任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94601.79元的诉讼请求。经本院核定,原告提交的104601.79元医疗费收据系合理支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25天×5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营养费1250元(25天×5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的伤势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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