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陶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双方系亲属关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乘车人一人受伤、一人死亡,驾驶人张某甲受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真诚悔罪,被害人张某乙为其父亲,死者朱某某为其母亲,且获得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同时,被不起诉人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就民事方面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王某某具备自首情节,案发后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化解社会矛盾,理性、平和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备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崔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属于过失犯罪,事发后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其本人愿意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平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死者父母及其他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源县公安局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向本院要求复议。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肇事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自首情节,并与受害人家属达成损害赔偿协议,赔偿款项已履行,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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