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街道**村**号**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郭林生,云南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9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门口路段由南向北倒车过程中,其所驾车左后侧与被害人杨某乙(系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之子)相撞,造成杨某乙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