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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交通肇事)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2001********,汉族,大学本科,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街道**街**号**幢**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陆良县城春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温州商贸城停车场门口路段时,遇行人王某某由南向北横过春光路,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驾驶车辆在避让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其所驾二轮摩托车向左侧翻过程中与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云******号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积极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系自首。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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