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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村委**村**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8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陆良县城同乐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同乐大道飞马大酒店门口路段处时,其所驾车右前侧与由西向东横过遒路的行人胡某某相撞,造成胡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11日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胡某某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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