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陶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汇报,积极参与救治伤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其所在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甲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具备自首情节,积极赔偿相关费用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双方系亲属关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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