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案发以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马某甲、段某甲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另被害人郑某乙系郑某甲父亲,张某甲(郑某乙妻子)出具放弃赔偿声明,为了避免对该家庭的二次伤害,且承办人认为郑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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