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围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2********203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蒙******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东官地村大营子路段时,与行人孟某相撞,造成孟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进行责任认定,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孟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案发以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及时拨打120及110报警电话、救助伤者、保护现场,依法构成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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