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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牟某某、张清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3、曲阜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经质证,各被告仅对原告休息治疗时间及二次手术费用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的休息治疗时间应当计算至评残之日前一天,二次手术费用应当以司法鉴定结论为依据。4、北京博爱医院挂号费、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及IC卡结算单。经质证,各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5、济宁正诚法医司法鉴定所(2010)临鉴字第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经质证,被告对鉴定结论中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治疗时间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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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栗某某、夏津县鹏程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二、商业险范围内,被告栗某某是否存在免责事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及标准问题。焦点一:诉讼时效问题。本案中,被告栗某某、平安财险德州支公司提出原告邵某某的赔偿请求权超出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乳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能够证实双方纠纷曾由乳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调解,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从2017年8月31日交警部门处理结束开始到2017年9月6日原告邵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于被告栗某某、平安财险德州支公司关于本案超出诉讼时效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焦点二:商业险范围内,被告栗某某是否存在免责事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及标准问题。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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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王某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齐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利公交认字[2016]第004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分析事故原因,根据双方当事人驾驶车辆的情况,确定被告王某某对原告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王某某驾驶的鲁N×××××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被告太平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在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再由被告王某某赔偿。经依法计算,被告太平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2427.17元,在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6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3553.93元,被告太平公司共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5981.10元。综上,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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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发与夏津县盛某运输有限公司、宫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所诉各项损失是否合理合法。结合认证的证据及原、被告陈述,本院确认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有:1、误工费28358.97元(63116元/年÷365天×(180天-16天)]。原告提交鉴定报告证实误工时间为180天,被告有异议,认为误工时间过长,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故对原告误工时间本院支持180天;被告保险公司已赔偿原告住院期间即16天的误工费,应予扣除;原告主张按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误工费,被告认为应按前期调解的标准每天128元计算;本院认为,原告从事交通运输业,其误工费应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2、护理费8053.3元(28264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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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德州市鲁北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的责任问题。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运输公司成立了有效的客运合同,双方系客运合同关系。被告运输公司负有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而原告在运输过程中受伤,被告运输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则被告运输公司与原告之间既存在合同违约又存在侵权关系。《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选择要求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运输公司采取了化解风险的措施,向被告保险公司投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运输公司有权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现被告运输公司以该车已经投保,应由保险人直接向乘车人理赔为由而怠于请求,致使原告索赔无着。《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驶债务人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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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伤残等级由司法鉴定意见予以证明,因原告系庆云县城区辖区内居民,其请求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依据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认定残疾赔偿金为303908.8元。2、二次手术费、营养费。原告主张经鉴定需择期取右内踝骨折内固定物,费用约需8000元。需营养90天,每天按100元计算为9000元。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予以证明。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及营养费过高。本院认为原告的二次手术费由鉴定意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需要营养及营养天数由鉴定意见予以证明,根据原告的伤情及当地的消费水平,本院酌定其营养费标准按每天30元计算,为2700元。3、误工费。原告主张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止共153天,因原告系山东鼎力枣业集团的员工,每天按86.67元计算,为13260.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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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耿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耿XX驾驶被告天津市天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津NRD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为公司送货过程中与原告李XX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李XX受伤,经认定被告耿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驾驶的津NRDXXX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原被告双方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据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3238.74元,并提交住院收费单据一张、门诊收费票据三张、诊断证明一份、住院病历一份。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据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住院8天按每天100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营养费1350元,经鉴定营养期限为45天,按每天30元计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误工费9600元,经鉴定误工期限为120天,要求按每天80元计算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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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违章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2013年12月7日,原告与齐振军驾驶的鲁J-73487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原告方负次要责任,对此各方无异议,予以认定。被告人财保新泰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9700元、车损1481元双方无异议,予以认定。误工时间原告主张180天,被告辩解应从受伤计算至评残前,其辩解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误工标准,原告主张月工资4500元,被告辩解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考虑原告在外打工的事实,以农林牧渔业标准每天90元为宜。护理期限,住院应以19天,每天二人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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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董某某、王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董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二被告在交较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其中残疾赔偿金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其与丈夫的误工费(丈夫的护理费)标准按山东省2015年度批发零售业163.4元/天计算的标准,因其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的门市部的减少的收入数额,考虑到原告与其丈夫多年在城镇生活的事实,其二人的误工费标准按山东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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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保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财产应依法受到保护。原告作为事故受害者,依法享有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保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其提交的360元的CT费门诊票据,不符合证据形式,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其余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和门诊收费票据真实合法,是原告住院治疗必要合理的费用,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3195.98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伤残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德州恒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该鉴定意见书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庆云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城镇居住的事实,因此应该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即28264×20×10%=56528元。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庆云盛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根据其提交的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其日平均工资为105.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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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某与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医药费85015.54元,由山东省庆云县人民医院的医药费票据12张、山东省千佛山医院的医药费票据3张加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100元/日×27日),伙食补助费的主张标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是根据原告提交的山东省庆云县人民医院及山东省千佛山医院的病历显示,原告实际住院26日,所以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为2600元。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88326元,因原告构成三处十级伤残,原告为城镇居民,其残疾赔偿金为31545元/年×20年×(10%+2%+2%)=88326元。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15000元、种植牙齿费用4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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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爱心与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本案中,原、被告因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事故现场不存在,根据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庆云大队查证的事实、事故发生后的照片及原告的陈述可以证明双方在发生事故时时间和地点具有一致性,对双方发生事故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于事故责任,结合原告的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无法认定双方责任的大小,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被告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因原告一方驾驶的是非机动车,本院酌定被告应承担65%责任。对于原告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6861.5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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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与杜勤勉、王富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杜勤勉与马世豪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尹某受伤,尹某的合法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因被告杜勤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其驾驶的车辆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与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先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70%的责任比例承担。交强险部分,本案原告的损失与本事故另一伤者马世豪的损失应当按比例分配。关于原告主张的医药费563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提供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2250元,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0800元,根据相关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已满十六周岁且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因误工而减少了损失且证据充分,因此对其主张的误工费108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8436元,提供的证据不足,无法充分证实其主张,二护理人员护理费应均按城镇居民标准每日93元计算,护理费计款75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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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广等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过错违章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本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广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各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太平财险德州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承保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不足部分,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70%,而被告辩解应赔偿60%,但却不能提供减轻责任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二原告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由各被告赔偿70%。现将二原告损失确认如下:首先周某广损失为,医疗费9076.01元,有住院及门诊单据为证,应予认定。被告辩解医疗费中含取暖费不予承担,理由欠当,不予采信。误工费,误工期限根据鉴定被告应为120天,原告要求133天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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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华与张某某、盐山县恒信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关于交强险外的赔偿比例,原告李新华、被告张某某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李新华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被告保险公司同意按照6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故本院予以确认。对于鉴定费1400元、评估费150元是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该费用保险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系免赔的情况下,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4752元、误工费5239.2元、残疾赔偿金568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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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新元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医药费21008.41元,由庆云县人民医院的药费单据七份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100元/天×33天),该主张由庆云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加以证实且主张标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1350元(30元/天×45天),该主张由德州德宏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加以证实且主张标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400元,由德州德宏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收费票据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与被告太平洋保定支公司已经达成调解意见,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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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过错违章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险鹤壁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原告主张赔偿30%,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准许。将原告损失分析如下:医疗费63872元,有证据支持,应予认定。误工费,原告因伤致残,误工期限应依法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138天。误工标准,原告租种近100亩土地种植,劳动强度较大,应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117元/日)计算误工费。护理费,原告主张由其妻子及母亲护理并无不当,其主张妻子日工资117元偏高,应参照山东省居民标准每日62元计算为宜。原告母亲护理标准参照护工标准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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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史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过错违章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本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谭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以赔偿35%为宜。超出保险范围部分应由被告史某某、东阿县东泰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被告联合财险东阿公司对伤残及车损均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应视为认可。将原告损失分析如下:医疗费7712.82元,有证据印证,应予认可,但其中包括复印费6元,应予扣除。误工费双方无异议,予以认定。护理费,原告主张由其丈夫、女儿护理并无不当,但计算方式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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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朱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运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行为人因过错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乘车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自身并无过错,其合理损失应由相关义务人予以赔偿。宋玉水作为出产四个月左右小马匹的所有人应尽到妥善管理圈养义务,同时还应顾及到小马匹到村边的省道上任意游走是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的。被告朱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司机,夜间行车,路经村庄附近,本应小心谨慎,高度注意,而其却在视野受限的情况下,又是在特殊的地段(村庄附近)提速超车,明显具有过错。综合各被告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程度,事发的时间、地段等因素,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宋玉水、朱某某均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朱兆信对事故车辆不享有运营支配和运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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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心海与张成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注意交通安全,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身体、财产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本案中,原告医疗费单据共计1172.23元,患者名为“张心海”,应予采信。原告举证误工费、护理费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应按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根据原告伤情、住院时间、地点,交通费酌定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元。车损无法定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其他按原告举证证据认定。综上,将原告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1172.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9669.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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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人驾驶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注意交通安全,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身体、财产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本案中,该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无原始现场及监控,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行程原因,原被告均未注意安全义务,根据本案案情(被告赵某从后方撞击前方车辆发生事故)及公平原则,酌定原告与两被告三人各负同等责任。原告医疗费按医院正式单据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元/日计算,营养费按30元/日,营养期、护理期、护理人数、二次手术费、伤残等级均由鉴定报告证实,予以采信。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收入计算为宜,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多人,不应超过上年人均消费水平。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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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注意交通安全,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身体、财产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本案中,原告医疗费单据虽有笔误经审查无误,应予认定,原告虽年已60余岁,但从其事发时尚能骑二轮摩托车外出及村委会证明可以认定其尚有劳动能力,按农民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为宜,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护理费没有提交证据,按农民收入标准计算,护理人数、期限依鉴定结论计算,营养费按30元/日计算,期限按鉴定结论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100元/日,被告虽然对伤残鉴定有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对该鉴定予以采纳。根据原告伤情,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元、交通费酌定400元,其他按原告举证认定。综上,将原告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432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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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等与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应依法行驶,注意交通安全,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身体、财产损害的应依法赔偿。对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发生经过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温某某虽有异议,但并未能提交新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夏津大队对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认定被告温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卢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张玉兰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分析如下:对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主张,对原告卢某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主张,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认定原告实际住院为1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参照上年度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标准100元/天计算为1800元。对原告张玉兰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主张,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认定原告实际住院为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参照上年度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标准100元/天计算为1200元。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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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李洪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与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认定原告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李洪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对原告蒋某某主张的损失分析如下:对原告的医疗费主张,有原告提交的夏津县人民医院的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及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的门诊收费票据为证,并有夏津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病历予以佐证。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以上医疗费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李洪某对原告部分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提出异议,异议为原告用药大部分与本案交通事故无关,有部分是中成药,交通事故属于外伤,从病历显示原告有软骨炎、囊肿、骨质增生,该用药不是交通事故造成,被告方不予认可,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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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与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依法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对原告张某某主张的损失分析如下:对原告张某某的医疗费主张,有原告提交的夏津县人民医院的住院收费票据及门诊收费票据为证,并有夏津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及费用明细等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其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予以采信,依法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为67860.4元。对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主张,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原告实际住院为4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参照上年度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标准100元/天计算为4100元。对原告提交的德州德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张某某的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与人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且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本院对其依法予以采信。根据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原告张某某的二次手术费为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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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彬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注意交通安全,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依法赔偿。原、被告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案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剩余限额内赔偿。本次事故原、被告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作为非机动车方要求被告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65%,被告认可50%,结合双发事发时的违章情况,以赔偿65%为宜。将原告的损失分析如下:治疗费19216.18元,有消费票据印证,应予维护。被告辩解应扣除非医保用药,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对其辩解不予采信。误工费,误工期限从受伤算至定残前一日为167天,标准原告要求月工资3500元,经审核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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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许万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与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依法认定被告许万本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对原告李某主张的损失分析如下:对原告李某的医疗费主张,有原告提交的住院收费票据一张及门诊收费票据七张为证,其中住院收费票据一张及门诊收费票据六张记载的患者姓名为原告李某,且有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佐证,故对其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记载患者为李青青的门诊收费单据,与原告名字不一致,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为20979元。对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主张33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原告营养费的主张,根据原告右桡骨远端骨折、右股骨大粗隆骨折等伤情,结合原告提交的夏津县人民出院住院病历记载的需加强营养的出院医嘱,并参照司法鉴定书作出的营养期限为90日的鉴定意见,本院酌定原告的营养费为2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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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某与韩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韩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应当对受伤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50万元的商业险(不计免赔)。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太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依据保险合同赔偿,还有不足的由被告韩某某承担。因原告王秀某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可减轻被告1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4287.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100元天×住院32天),营养费1800元(30元天×营养期60天),鉴定费2900元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护。护理人姜玉红的护理费应为11869.8元[(6200元+5800元+6200元)÷92天×护理期限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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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应依法行驶,注意交通安全,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身体、财产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本案中,各被告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均无异议,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夏津大队作出的夏公交认字[2017]第060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认定郭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任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对原告任某某主张的损失分析如下: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83327元、营养费2700元及残疾赔偿金27908元,原告提交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主张,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认定原告实际住院为3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参照上年度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标准100元/天计算为3900元。对原告提交的德州德广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是由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程序合法,被告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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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秦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秦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应对事故中受伤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车辆在人寿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人寿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人寿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秦某某、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按其过错程度予以赔偿。因原告宋某某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可减轻被告20%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分析如下:医疗费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为证并经本院审查依法予以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及护理人王守岭的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本院依法予以维护。误工费应为15799元[(3371+3837+3171)÷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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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宋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方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夏津县交警大队确定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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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玉某与赵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为22612元。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为20407.20元。提供德州德弘法医司法鉴定意见及原告的身份证予以证明。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原告的伤残等级。本院认为被告不认可原告的伤残等级未提供足以反驳的事实和证据予以证明,应以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为依据确定原告的伤残等级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因原告系庆云县渤海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居民,其请求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认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20407.20元。3、误工费。原告主张原告系庆云县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安康小区的绿化,月工资1800元。原告经司法鉴定需要误工180天,主张误工费8820元。提供德州德弘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一份、庆云县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及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明细予以证明。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已经满7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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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双双与常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住院期间支付的医疗费合理必要,本院予以确认,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为13992.17元。2、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原告的伤情为十级伤残,因为原告一直在城镇经商,所以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68024元。提供石荣平与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一份与石荣平的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及石荣平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0日居住在阳光花园13号3单元101,该房子是原告租用后由其孩子上学和居住的地方,孩子的照料由原告的姨母在此居住照料孩子,原告从外地回来也在此居住,提供原告与王金霞的房屋租赁协议一份,印证张双双受公司委托在鸿瑞花园沿街2单元202经营一个门市,原告除经营饭店的同时也为公司经营该门市,该租赁协议能够印证原告从2016年3月18日至2018年3月18日租用该房屋进行经营,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农村居民在城镇经商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可按城镇居民对待,因此原告按照城镇居民要求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还补充一点原告也在南京市鼓楼区博诗琪服装店任职,主要在南京和合肥带领团队,宣导服装店的理念,但是我们主张还是在庆云这两个地方为常期居住地,原告在经营服务行业饭店时委托其弟弟进行管理,原告在庆云时也一直居住在庆云县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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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佀景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过错违章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被告人财险濮阳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豫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J×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的承保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应由实际车主佀景民与挂靠公司共同赔偿。对于赔偿比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被告以承保车辆过错较小为由认可10%-20%,根据事发时双方违章情况及过错大小,原告主张30%并无不当,应予维护。将原告各项损失分析如下: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标准、硅胶套标准、车损,被告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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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车辆驾驶员上路行驶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违章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与本次事故死亡乘车人于茂刚的近亲属按比例分割获得,剩余部分按双方的过错分担。本事故中被告周开玉驾车违章停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应在交强险外应承担40%的责任。原告的损失中,医疗费38155元,有住院单据证明,予以认定。误工费13283元,各方无异议,予以认定。护理费,院内17天两人护理。院外73天,由秦某妻子护理,秦某妻子居住城镇一年以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另一护理人员按50元/日的护工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各方无异议,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住院期间营养费,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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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过错违章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被告永安财险邯郸公司的承保的车辆负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事故的受害人王某的损失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误工费27143.44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误工天数应从受伤至评残前为279天(2013年10月29日—2014年8月7日),标准应按交通运输业每日144.38元计算,但之前已经赔偿的106天的误工费应给予扣除((2013)夏民初字第208号判决已经载明)。被告辩解从(2013)夏民初字第208号判决确定之日至评残前一日为误工期限,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原告主张护理费4644元,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不予支持。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且从2011年以来从事交通运输,长期居住茌平县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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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与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被告王某立与被告董玉斌因过错导致七人不同程度受伤,对双方的事故责任,交警队认为王某立应负主要责任,董玉斌应负次要责任,对事故责任,被告王某立与王世广有异议,认为其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足以推翻该案事故认定书,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该案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某立与董玉斌应对给原告王希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王某立系王世广雇佣的工人,故其民事赔偿应由王世广承担。被告董玉斌驾驶的车辆因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主张首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理由成立,故依法应首先由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董玉斌、王世广按比例进行赔偿,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董玉斌按60%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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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过错违章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此各方无异议,应予认定。关于原告徐某的损失,医疗费82903.03元,有证据支持,应予认定。原告主张在夏某县淡官屯西村卫生室的花费4185元无正式单据,且也无当时的治疗康复情况予以印证,其主张不予支持。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300天,被告辩解应计算受伤至评残前一日,共计92天,其辩解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原告按居民服务业的标准主张日误工费121.4元,与受伤前夫妻共同经营维修店的事实相符,客观合理,应予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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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无偿搭乘人搭乘机动车的同时,就意味着愿意与机动车一方共同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但被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本案中,原告魏某某无偿搭乘被告王怀有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伤,驾驶员李某某因疲劳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造成的交强险外的损失应由雇主王怀有承担,但对其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以赔偿60%为宜。被告济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的挂靠公司,应对被告王怀有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魏某某的各项损失中,医疗费152852.29元,有住院病案、医疗费单据、用药清单为证,应予以认定。被告辩称第二次在章丘市中医院的花费与交通事故无关联性,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住院记录,车祸致其股骨颈骨折,而第二次住院显示主要诊断为陈旧性股骨颈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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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华与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与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对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夏津大队对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认定原告李淑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孙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对原告李淑华主张的损失分析如下:对原告李淑华的医疗费主张,其中夏津县人民医院花费4739.54元,有原告提交的住院收费票据及门诊收费单据为证,并有住院病历及费用清单予以佐证,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夏津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单据予以采信。对齐鲁医院的医疗花费32630.96元,有原告提交的住院收费单据及门诊收费票据为证,并有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用药清单予以佐证,被告虽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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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等与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与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各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分析如下:对原告的医疗费主张,其中原告主张的在夏津县人民医院和齐鲁医院及千佛山医院的医疗费,有以上三医院的住院病案及医疗费单据为证,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主张的高碑店燕赵医院的医疗花费及湘潭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花费,有原告提交的二医院的门诊收费单据为证,且门诊单据记载的项目与原告陈述的在高碑店燕赵医院做的腿部换药继续治疗,对在湘潭市中心医院做的CT复查内容相符,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在高碑店燕赵医院的医疗花费及湘潭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花费予以认定。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为186153.69元。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98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德州德广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德广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虽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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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过错违章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对责任划分双方无异议,予以认定。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天安财险德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双方的违章情况和原因力大小,由被告赔偿85%为宜,被告辩解商业险免赔,但不能提供证据对免责条件已向投保人进行了真实送达并履行合理详尽的说明告知义务,故对商业险免赔的辩解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医疗费44247元,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辩解应扣除非医保用药,被告既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鉴定,也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供反证,对医疗费应予维护。误工费,原告要求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未能提供证据,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护理费,原告要求按照护工标准计算,本院认为院内可参照护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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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万云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与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对原告许万云主张的损失分析如下:对原告许万云主张的医疗费12169.67元、营养费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德州德弘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司法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原告许万云后续治疗费用确定为9000元,本院认为,医疗费的赔偿数额,依法按照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被告所陈述的后续治疗费用,没有实际发生,原告应当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故本院参照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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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出院后又支付的门诊花费1662.88元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对原告支出的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原告支出的住院期间医疗费6789.55元合理必要,本院予以确认,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为6789.55元。2、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其伤情经司法鉴定已构成10级伤残,因原告自2014年6月—2017年7月期间先后在山东庆云天丰裕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楷模居品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鼎立枣业食品集团、山东你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庆云县鲁大嫂家政护理培训中心从事护理工作,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2016年山东省城镇居民赔偿标准34012元∕年计算,为34012元∕年×20年×0.1=68024元。针对其主张提供原告的身份证、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庆云县工伤保险事业处出具的证明、原告的银行交易流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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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新诉谷某某、毛长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与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被告谷某某因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夏津大队认定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认定书在记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时未载明被告谷某某逃逸的事实,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庭审后到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夏津大队事故科对办理此次交通事故的办案民警进行调查核实,经向其核实及阅读相关卷宗,得知事故发生后,被告谷某某未离开事故现场,并与事故后与原告一同去了医院,本院认为认定是否构成“逃逸”的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根据这两条规定,“逃逸”的动机限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本案中,被告事故发生后与原告一同去了医院,并到了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夏津大队事故科对本次交通事故接受了处理,故本院认为被告谷某某未构成逃逸,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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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珍诉栗某某、栗某某、蔡某、王某某、郭玉某、栗某某、夏津县高低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与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关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原、被告分岐较大,经夏津交警队现场勘验、调查,认定事故形成原因系王某珍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和栗某某、蔡某、王某某、栗某某占用道路从事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根据第一现场作出的重要的证据,被告予以否认,应提供足以推翻的证据予以反驳,在本案中,被告方在上下班时间将大中型拖拉机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将电线杆进行装车,且未设置明显标志,根据被告在交警队的陈述,除不在现场的栗某某外,被告栗某某、王某某、蔡某均认可事故发生时已装上一根电线杆,且继续在橇杆,说明事故发生时,被告方正在整个的装车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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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过错违章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在S254线夏津县管尔庄村北,薛洪峰驾驶鲁N-FE268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右侧横过公路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原告张某某碰撞,交通部门认定薛洪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其责任划分并无不当,结合事发于18时40分左右及原告骑行电动三轮车的事实,原告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由被告联合保险公司承担80%为宜。原告主张医疗费28630.25元、残疾赔偿金19116元,原、被告均无异议,予以认定。护理费,被告辩称护理人员董金宝的工资缺乏发放明细及完税情况,护理人员的董艳喜的工资计算有误,本院认为是否晚睡不影响工资收入的真实性,同时日工资计算不应扣除双休日,所以两人工资分别按150元/日和83.3元/日计算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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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王某某主张为原告张某先后预交医药费8000元,并由证人出庭作证,原告对此虽然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被告王某某提供的证言予以采信,对其主张的为原告预交医药费8000元的事实予以采纳。原告主张二次手术即祛瘢费用,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当庭申请鉴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被告王某某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对鉴定意见未提出异议,该鉴定意见应予采纳。原告二次手术费用应认定为15000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赔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若不足,因被告王某某驾驶的是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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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季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吴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武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吴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季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对于原告季某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武城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吴某某按事故责任的50%承担。关于医疗费问题,原告季占东向本院提交了武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一张,德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一张、德州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三张,以上共计66823.09元,原告季占东主张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一张230元,票据署名为季秋花而不是本案原告季某某,不能证明该项门诊费属于原告季某某治疗花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对于原告季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本院认定为66823.09元。关于残疾赔偿金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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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荣诉刘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刘某某驾驶的鲁MN6439号自卸低速货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故对于原告李某荣的各项损失应先由被告刘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李某荣超出交强险的各项损失由被告刘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均未及时报警,致使事故原因无法查清,责任无法划分;原告李某荣系非机动车驾驶人,被告刘某某驾驶的系机动车,本院依法确定被告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荣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对于原告李某荣的各项损失应先由被告刘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刘某某按事故责任的80%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某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对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医疗费问题,已经确认原告李某荣实际住院花费医疗费用71901.14元,并需二次手术费用5000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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