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或减轻、从宽处罚情节,且其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等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和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人陈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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