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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乡,住湖南省慈利县**镇**市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晚10时许,被不起诉林某某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某某)自慈利县零阳镇澧水大桥南端笔架路出发沿笔架路往大世界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慈利县零阳镇笔架路荷花路交叉路口路段时,将沿笔架路自西向东横过荷花路的行人王某某刮擦倒地,造成王某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某在现场积极救治伤者,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王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林某某与死者家属就损害赔偿达成和解协议,死者家属对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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