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贾**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贾**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贾**与被害人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并且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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