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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邬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邬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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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简某某危险驾驶案)_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简某某危险驾驶案)_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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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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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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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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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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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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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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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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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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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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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给对方事故车辆当事人造成的车辆损失、误工损失已全部赔付,根据川检二部(2020)36号《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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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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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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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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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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