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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退伍军人,剑阁县**总站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9月29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镇**路**号附**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持C1D型驾驶证驾驶川H3****号小型轿车,从剑阁县**镇(原**乡)**村(原**村)**站出发沿**路向剑阁县**镇方向行驶。当日22时58分行驶至青剑路90公里700米处,因超速行驶,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梁某某持D型驾驶证驾驶并搭乘赵某某、唐某某的“木兰”牌无号牌ML150L-24D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擦,致使摩托车侧翻倒地,造成梁某某、赵某某、唐某某受伤及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元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60.2mg/100ml。经剑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剑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唐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20年9月8日,伤者梁某某经治疗无效死亡。经广元市利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尸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验,梁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身体多部位伤后褥疮形成,感染溃烂,肺部感染化脓,心外模炎,肾实质化脓炎,脓肿形成,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死亡与2020年3月16日的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5月15日、2020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分别与被害人赵某某、唐某某夫妇及被害人梁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具有自首情节,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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