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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昭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1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住广元市昭化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元市公局昭化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3日16时07分,王某某酒后驾驶川H12***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元市昭化区**镇**村**组村道1公里+500米处时,与相对行驶由李某驾驶的川HCT***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2.4mg/100ml。王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的规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王某某、李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给对方事故车辆当事人造成的车辆损失、误工损失已全部赔付,根据川检二部(2020)36号《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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