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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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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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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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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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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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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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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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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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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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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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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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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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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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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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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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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陶某某系王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同时作为被害人家属也遭受了重大损失,王某某已赔偿陶某某父母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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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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