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寒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小区**。1998年12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1月19日因假释被释放,考验期限至2002年7月9日止。2002年12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前罪假释,与前罪未执行刑罚一年五个月零二十一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2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海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寒亭海龙路龙润花园门口人行横道处时,撞到由东向西过公路的行人辛某某,致辛某某、武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武某某拨打120电话对被害人实施救助后离开现场自行到寒亭区北海中医院治疗,于2020年7月13日到潍坊市**队**队投案自首。辛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23日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鉴定,死者辛某某符合被钝性暴力伤及头颈部、腹部、双小腿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认定,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20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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