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犯罪嫌疑人郜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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