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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21970********,汉族,司机,小学文化程度,住淇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凌晨0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驾驶冀DH****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安阳市北关区柏庄镇国秀一号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赵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甲倒地。约40秒后,犯罪嫌疑人王某乙驾驶豫A0****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后,从倒地的赵某甲身上骑跨驶过。赵某甲于当日2时2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 

经鉴定,赵某甲符合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王某甲承担第一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甲承担第一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乙承担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甲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补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本案的民事赔偿已经法院判决并全部履行到位。

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肖某某、牛某某证言;3.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无前科、补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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