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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涉案车辆(鲁H×××××/鲁HXXXX挂车)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保险单为凭,本院确认该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证件齐全,原告作为实际车主,有车辆挂靠合同和车辆买卖合同为证,故原告对涉案保险合同享有保险理赔权,本院予以确认。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鲁H×××××/鲁HXXXX挂车车辆损失162511元,三者路产损失为8886元。评估费4100元、施救费16000元和停车及保管费900元属于保险法律规定的合理费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部分,以受诉法院所在地赔偿标准处理。参考2016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本院确认车上人员韩超损失:医疗费31133.78元、残疾赔偿金63090元、误工费17040.39元、护理费7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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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类承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类承亮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称原告受伤系其不听指挥,擅自操作所致,原告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类承亮在庭审中主张应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福寿高速公路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为包括原告在内的施工人投保的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及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标的为原告的身体或生命,保险金的请求权也仅限于原告或其近亲属,该保险并非雇主责任保险,人寿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进行赔付,并不能减少或免除作为雇主的被告对原告应尽的赔偿责任,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类承亮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及支付给原告的现金,应抵顶其相应的赔偿款项。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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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与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乘坐被告菏泽交通集团经营的旅客运输车辆,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菏泽交通集团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乘客到达目的地的合同义务。原告裴某某受到伤害,是由于被告的驾驶人员在旅途中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裴某某自身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被告菏泽交通集团应对原告的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裴某某与被告大地财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且本案中原告是基于旅客运输合同提起的诉讼,原告要求被告大地财险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裴某某的损失范围及数额包括:医疗费5662.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以菏泽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市内每人每日80元计算,数额确定为1200元(15天×80元);误工费参照2016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954元标准计算,确定为6881.42元(13954÷365天×180天);护理费参照2016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954元标准计算,确定为2293.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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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8蒋某与唐某某、黄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起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孙丽与唐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蒋某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60%,保险公司要求按照50%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好意同乘属情谊行为,驾驶人不以牟利为目的,旨在为他人提供帮助,故驾驶人与同乘人并未设定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但搭乘者无偿乘坐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人因允许他人搭乘的情谊行为而履行保障搭乘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情形下,好意同乘行为就转变为侵权行为,车辆驾驶人应对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鉴于该侵权事实系发生在情谊行为过程中,可酌情减轻驾驶人对搭乘者的赔偿责任。交警大队认定孙丽存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十二周岁以上人员上道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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