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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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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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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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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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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陈某某)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陈某某)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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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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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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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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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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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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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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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王某甲系初犯、偶犯,又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第二,王某甲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三,本案民事赔偿已处理完毕,王某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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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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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吴某某系初犯,又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第二,吴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及悔罪态度较好;第三,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吴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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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韩某某系初犯,又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第二,韩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及悔罪态度较好;第三,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韩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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