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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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其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调解,其妻子涂某某(被害人母亲)对刘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并书面请求检察机关对刘某甲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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