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现住邵阳市大祥区**房,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沿邵阳市大祥区雪峰南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九龙城小区门口地段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简某某撞倒,造成简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事发后,李某某下车前往附近医院求救无果,后返回事故现场拨打急救电话,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其近亲属向简某某近亲属支付安葬费用人民币36650元。2019年12月10日,李某某近亲属赔偿简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38350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其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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