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北塔区**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湘******的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道**路交叉路口的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未能发现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车从而将其撞倒,发生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郑某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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