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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尚某某与杨某某、宁夏天豹固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高士斌驾驶被告杨某某的车辆,因查看路况不清,致使与尚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损伤、车辆受损,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准确,应予认定,高士斌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杨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宁XXXX**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在财险原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其责任应当先由财险原州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财险原州公司按照商业三者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李某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51560元(含杨某某支付的2551.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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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成诉马某某、马某某、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某某在雨雪天气未降低行驶速度,且违反车辆让行规则,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胡文成虽有无照驾驶无证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但与该起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无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马某某系被告马某某雇佣的驾驶员,在完成马某某交付的劳务过程中致原告受伤,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应由马某某承担。被告何某某虽是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但已因买卖交付行为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和受益权,故对原告损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彭某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12万元内由被告人保彭某支公司赔偿。原告胡文成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亦是自身损伤加重的部分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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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马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的事实及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无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以及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关于原告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二条  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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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人保财险西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原告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过程中,均未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安全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意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宁A89611号重型自卸货车系被告张某某所有,而被告王某某系被告张某某雇佣的司机,其在提供劳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王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以及因交通事故而遭受的财产损失。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赔偿的费用中,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确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4056.43元及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予以支持;误工费应结合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3160元(13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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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小花与何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撒小花及被告太保固原支公司提供的证据,相互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相关事实,故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7日9时左右,被告何惠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H0446号小轿车,行驶至原州区三营镇鸦儿沟六队路段,与行人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固公交(一)认字第64040172015040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惠承担本起交通故全部责任,原告撒小花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20天,支出医疗费73548元,其中被告何惠垫付71224元。2016年6月16日,原告之伤经固原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两项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2%,其骨折治疗恢复期间存在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应不少于2人,建议时限在12-18个月左右,以后根据临床恢复情况进行调整。另查明:事故发生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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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兰与郭某某、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成因及责任认定有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郭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并酌定被告郭某某承担70%、被告李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损失,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涉案宁A×××××号车辆在大地财险灵武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对于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首先应由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部分由被告郭某某、李某某分别按其责任比例予以承担,且被告郭某某应承担部分中属于商业三者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产生医疗费66381.56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住院治疗22天,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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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苏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马某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告苏永某驾驶的×××号”宝来”小轿车在西吉兴隆-什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KM+200M处相向行驶时相撞,造成原告马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依法对本次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马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苏永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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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田进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五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且被告田进宝、人保财险海原支公司均无异议,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证据二中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一份和门诊票据二张,诊断证明与门诊收费票据时间不相符,其支付的合理性无法确定,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证据二中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且被告田进宝、人保财险海原支公司均无异议,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证据三的交通费票据,系原告自行收集的票据,且全部为固原汽车站,存在连号,部分金额为120元、100元的票据也与原告就医情况不符,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证据四中的鉴定意见书虽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但被告人保财险海原支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申请对原告杨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遂委托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现已鉴定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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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与张某某奶茶铺、张某某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营业或者其它社会活动的人,对相关公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系专门提供消费的公众娱乐场所,其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便利的场所,对于被告二楼卫生间里隔断门边的装饰角铁能致人严重受伤这一安全隐患,被告未能消除,原告无从知晓,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证人陈岩证明在他与原告等人刚进店开始消费时被告的店员说二楼卫生间不能用,后来说二楼可以小便,说明被告在原告受伤前曾提醒过原告等人,作为成年人的原告应当引起注意和防范却没能注意到,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受损失有:医疗费162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2016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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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区支公司与马某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是否应向马某某支付残疾保险金6万元。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否则应对合同条款理解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上诉主张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6万元,家庭成员每人实际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除以户籍上全部家庭成员总人数;本案残疾赔偿保险金额应为每人实际保险金额乘以马某某的伤残系数;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向投保人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大疙瘩村村民委员会履行了责任免除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告知说明义务。但本保险合同中实际投保人为马某某,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未向实际投保人马某某就保单中的特别约定即“每人保险金额为每户户籍中全部家庭成员保险金额之和,家庭成员每人实际保险金额=每人保险金额/户籍上全部家庭成员总人数”未尽到提示和说明的法定义务。故一审判决由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向马某某给付残疾赔偿金6万元、医疗费8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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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田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被告田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王某某无责任。原告王某某的损失应由被告田某某负担,但田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宁DM8XXX号小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原告王某某的全部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上述保险限额内承担。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的损失有:医疗费元514.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0元、鉴定费400.00元、残疾赔偿金46570.00元、护理费因其系未成年人,由于受伤生活不能自理,由其父母轮流护理照顾,按原告母亲一人护理至原告定残日前为(98.2元x95天)9329元,交通费原告虽未提供证据但在医治过程中支出交通费用是必然的,原告主张300元较为合理,以上共计57513.0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休养期间的营养费因无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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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某某与固原经济开发区得军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遇相对方向来车会车时与禹某甲驾驶的手扶式拖拉机(车辆装载麦草)头南尾北停于道路西侧相撞,造成手扶拖拉机的驾驶员禹某甲与协助禹某甲维修手扶式拖拉机的原告禹某某受伤。因罗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会车时与原告停于道路旁维修的手扶拖拉机相撞,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当由宁D20320号重型普通货车的所有人罗某某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宁04-20444号手扶式拖拉机的所有人禹某甲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事故发生后罗某某与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得军货运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得军货运有限公司代替罗某某处理该事故,故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得军货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罗某某驾驶的宁D20320号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缴纳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且该事故中受伤的有两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已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限额内支付本事故中的另一受害人禹某甲赔偿款58350元。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的剩余部分赔偿原告。本案中原告禹某某受伤住院17天,花去医药费及复查费34333.21元,其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因原告系农村户口,故其残疾赔偿金为(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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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荣与李某某、裴天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事件。因被告李某某驾驶由被告裴天义所有的宁D38198号货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原告驾驶的宁DH3110号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应为道路交通事故。结合案件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损失结果,应当由被告裴天义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黄某荣承担30%的民事责任。因被告裴天义与被告李某某系雇佣关系,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裴天义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李某某的行为有重大过错,故被告李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该事故中的肇事车辆在被告财保原州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财保原州支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损失,不足部分再由原告与被告裴天义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经核算,原告的损失应确定为医疗费10105.10元、鉴定费400元、护理费1445.76元、误工费7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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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马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被告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道路上临时停车,夜间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被告马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进出道路时,未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根据事故形成的原因,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本院确定原告曹某某负本起事故70%的民事责任,被告刘某某、马某各负本起事故15%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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郅平与刘某某、曹光华、中卫市元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并致原告严重受伤,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因伤住院及造成伤残的损失应当由宁E52936号半挂车(挂车号宁EC312)的驾驶人刘某某承担。由于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赔偿原告损失,超出部分,根据保险合同,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原告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受伤在固原市人民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共住院35天,共计支出医疗费38008.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100元﹦3500元,护理费35×94.82元﹦3318.70元,鉴定费600元。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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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杨佺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佺辉驾驶小客车在禁止左转弯掉头路段掉头时与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轮摩托车驾驶员赵某某受伤。因被告杨佺辉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禁止左转弯掉头路段掉头与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当由陕AxxxAB号小客车所有人杨佺辉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赵某某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杨佺辉驾驶的陕AxxxAB号小客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缴纳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赔偿原告损失,超出部分按照责任划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本案中原告赵某某受伤住院33天,花去医药费40669.43元,其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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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与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同心支公司在本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在开庭时缺席,放弃对原告及被告马某某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且在举证期间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五、六、七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且被告马某某无异议,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四中修理发票、部分收款收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证据四中收款收据票号为3190994的收款收据没有收款单位的盖章,对其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均无法确定,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被告马某某提供的证据一、二、三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且原告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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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旭东与苏发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苏发海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让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牛旭东步行横过道路时未确保安全后通过,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鉴于原、被告双方在本起事故中均有过错,结合过错原因,本院确定被告承担80%的责任。关于原告的伤残等级以重新鉴定结论为准,即原告伤残为十级,丧失劳动能力为10%。经庭审核实,原告的各项损失确定为:医疗费43927.58元,误工费从原告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前一日即147天98.2元=14435.4元,护理费以原告实际住院天数为准即4714元,残疾赔偿金47465元(2328520年10%X80%=3725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209元),后续治疗费根据医院诊断及法医鉴定是必然要发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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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张海元驾驶货车与行人原告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认定结论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予以采纳。货车在被告财险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要求被告财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赔偿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参照交通事故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确定为: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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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马某某与杜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平安固原支公司经本院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二原告及被告杜某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且在举证期间内,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经审查,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被告杜某某的异议不成立,对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被告杜某某提供的据一、二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二原告无异议,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二原告及被告杜某某的一致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杨某与原告马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2日7时11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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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买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财险同心支公司经本院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且在举证期间内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且被告买某某均无异议,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被告人财保险同心支公司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被告买某某所有的XXXXX号轻型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同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事实,且原告李某某及被告买某某均无异议,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2月28日,被告买某某驾驶其所有XXXXX号轻型货车当行驶至某某县某某镇时,与行人原告李某某相撞,造成原告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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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某和与被告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1、2、3、4、5、6、7证据及被告人保银川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提供重新鉴定意见书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原告及被告朱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7日,被告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宁A某号小客车沿宁夏泾源县龙潭街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安某和相撞,造成原告受伤。泾源县交警队认定,被告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安某和无责任。原告受伤后经泾源县人民医院治疗,因病情危重转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治疗21天,病情平稳后又转回泾源县医院治疗39天。原告花去医疗费57593.44元,被告朱某某先行支付59500元。泾源县交警队认定,被告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安某和无责任。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九级伤残,经重新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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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杨小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一、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二被告无异议,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证据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虽被告杨小某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其反驳理由不能成立,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证据三、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二被告均无异议,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证据四、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虽被告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程度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异议不能成立,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被告杨小某提供的证据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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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田某某、马平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三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证据二中50270303号、50303259号门诊票据姓名与原告姓名不符,本院不予认定,其余票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证据四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被告田某某提供的证据系原告父亲出具给被告田某某的收条,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马平提供的海原县人民医院出院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但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养路公司提供的证据一系原告父亲出具给被告养护公司的收条,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由被告马平父母出具的收条与本案无关联,不予认定,证据二来源合法,且能够于本案当事人的陈述相吻合,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并结合本案当事人的一致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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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罗某、黑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六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且被告罗某、黑某无异议,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被告黑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到庭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2月7日16时30分,被告罗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1线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10KM+900M处,在超车时与原告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及小型轿车乘车人马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罗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该事故中无责任,乘车人马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固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0天,支付医疗费97477.65元,原告的伤情经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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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与任某某、喜旦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任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线左转弯掉头时未观察后方路面车辆行驶情况,违反了相关交通法律法规,从而造成两车相撞、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故其在此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原告骑乘电动摩托车时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应负次要责任。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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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被告韩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和对向行驶的韩伟驾驶的普通客车在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韩伟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张某某身体严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客观存在,该事故经泾源县公安交警现场勘查认定韩伟和原告张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因此该起事故造成原告张某某身体受伤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双方均应承担同等责任,故原告的诉讼理由成立,对其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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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某某与拜长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拜长奇驾驶车辆在通过十字交叉路口时,能够避免但却操作不当,导致其车辆右前方保险杠部位与即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的原告摩托车左后轮部位发生碰撞,因而发生事故,致使原告摩托车失去平衡倒地并致原告受伤,故被告拜长奇在此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在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且在通过十字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周围路况,其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应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拜长奇驾驶的宁D79003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泾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且在保险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所造成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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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九头风天然气公司经本院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在开庭时缺席,放弃了对原告及被告张某某、平安保险固原支公司、阳光保险黄冈支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且在举证期间内,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四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且被告张某某、平安保险固原支公司、阳光保险黄冈支公司均无异议,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证据二中住院病历、住院费发票、门诊收费票据、鉴定费发票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且被告张某某、平安保险固原支公司、阳光保险黄冈支公司均无异议,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证据二中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虽来源合法、内容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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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学武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锐明诚商贸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伏学武提供的证据一,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但不能够证明其在城市经常居住超过一年以上,且被告有异议,其证明效力部分认定;证据二、四,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且被告均无异议,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证据三,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虽对原告个人委托有异议,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因此,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但原告为了查明其伤情程度支付的司法鉴定费,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该费用属原告自己负担费用,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证据五,虽来源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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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财保险同心支公司经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前除提供给原告马某某转账明细外,放弃了对原告马某某及被告丁某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且在举证期间内,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经审查,原告马某某提供的证据一、二、四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马某某的证明目的,且被告丁某某无异议,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证据三,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虽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但其伤残等级被被告丁某某申请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予以否定,因此,该证据不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原告马某某为了查明其伤情程度支付的司法鉴定费,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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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鱼台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宁华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号重型半挂车驾驶员张元行驾驶车辆沿G312线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原告魏某驾驶的×××闽G21**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致张元行当场死亡、魏某等人身体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客观存在,该事故经泾源县公安交警现场勘查认定××××××号重型半挂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魏某无责任的事故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因此该起事故给原告魏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故原告的诉讼理由成立,对其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原则,×××号重型半挂车由其车辆所有人即被告鱼台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购买有机动车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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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乙驾驶×××轿车行驶,由于未确保安全与原告朱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马某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由于被告马某乙在财保泾源县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财保泾源县支公司作为×××轿车的承保人,首先应在其为该车承保的强制保险范围内负有向原告直接进行赔付的义务,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在商业险中按照责任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涉案当事人按照各自责任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数额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为原告已经年满65周岁,应当按15年计算,不应当按20年计算,其标准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参照宁夏公安厅交管局《关于2016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相关事实计算确定如下:朱某某医药费11956.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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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杨某某与马有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有财驾驶车辆遇紧急情况对路面观察不清,造成原告马某某、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害了二原告的健康权,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马有财所有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灵某公司和被告人保财险灵某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均在保险期内,故被告大地保险灵某公司和被告人保财险灵某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向原告直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马有财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摩托车修理费的主张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马某某主张的2人护理费,因无医嘱等证据证实确需2人护理,故应认定按1人护理计算;原告马某某主张的交通费,因其提交的证据非正式发票又支出过高,但考虑到其受伤治疗及做法医鉴定的实际情况,除去被告马有财支付部分交通费用外,本院酌情支持600元;原告马某某、杨某某虽已年满六十周岁,但其生活居住在农村,其以家庭种植为生活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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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贾某某与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胡某某驾驶×××号小型客车与原告李某某骑行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载原告李某某之妻贾某某沿道路北侧横穿公路时发生碰撞,造成二原告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号小型客车、"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客观存在,该事故经泾源县公安交警现场勘查认定被告胡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事故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因此该起事故给二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胡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二原告的诉讼理由成立,对其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原则,被告胡某某驾驶的×××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财保合水支公司购买有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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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魁与杨某某、钱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事关系,双方在清扫完单位厂区积雪返回办公室的途中,原告与被告钱某某、马春梅、吴琳、邢晶晶用积雪玩耍并相互灌雪,在灌雪过程中原告与被告钱某某、马春梅、吴琳、邢晶晶一起摔倒造成原告右脚受伤。被告钱某某、马春梅、吴琳、邢晶晶在与原告玩耍过程中主观上并非故意,但客观上造成原告右脚受伤是事实存在的,被告钱某某、马春梅、吴琳、邢晶晶四人应当预见在玩耍过程中因其人数较多有可能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但是并未预见,并且有证人及视频资料显示原告的伤情与被告钱某某、马春梅、吴琳、邢晶晶有关,故对原告的伤情被告钱某某、马春梅、吴琳、邢晶晶应承担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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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段某某与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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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天某与白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白某某驾驶宁×××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至泾源县荣盛路邮政局门口公交站点时,未确保安全,与原告牛天某发生刮擦,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白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当向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肇事车辆×××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在保险期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源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向原告直接进行赔付的义务,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由被告按照全部责任承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白某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源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后续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核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护理用品费因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交通费,依据其住院治疗及复查的次数及地点酌情确定为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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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王某某身体受伤,车辆受损,且被告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该予以赔偿。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及被害人的伤残程度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并参照《关于2014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标准来计算确定。原告主张赔偿的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应按其实际提供的票据计算,医疗费确定为18456.32元,交通费确定为344.00元,鉴定费为600.00元;误工费按其受伤期间单位扣发的绩效工资计算,确定为5810.44元,护理费应按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和2014年宁夏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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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底文科、底全升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因与被告发生争执受伤是客观存在的,结合原告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提交的部分证据原件及公安笔录,原告受伤部位及受伤时间能与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在时间结点上也相互吻合,故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鉴定费发票,与本案有关联的固原市正源司法鉴定中心固医司鉴字[2017]第005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花费鉴定费700元,是原告受伤后因伤情鉴定所花费的合理支出,客观真实,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残疾证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泾河源镇派出所询问原告及被告底文科及其兄弟底继广、父亲底全升、母亲马闪朵笔录,经审查,对双方陈述一致的内容及各自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内容,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底全升系邻居,2016年7月7日,被告底文升以原告马某某用手机控制其MP3不让其听音乐为由辱骂原告马某某,原告马某某遂持刀到被告底全升家中与其理论并撕打在一起。被告底全升妻子见状叫来被告底文科、底继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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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海娟、马某某与伍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伍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与原告马某某驾驶的×××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及摩托车乘员高海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伍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马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伍某某应当按照责任大小向原告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告伍某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向原告直接进行赔付的义务,不足部分应由被告伍某某承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核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伍某某的代理人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代理人的部分答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伍某某的代理人辩解原告高海娟的补牙费与本案无关的意见,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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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马某某诉马元杰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同心支公司经本院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对二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一、二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证据三、四、五、六、七、八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原告的部分证明目的,对其证明效力部分予以认定。原告马某某提供的证据一、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证据三、虽为救护车转送所支出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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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就安与牛新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2、原告的伤情如何认定;3、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是否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的具体数额。针对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雇佣合同,但根据被告当庭陈述,其承包了隆德县城关镇三合村危房改造工程,原告在该工地干活,由其向原告支付工资,双方之间的这种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实质要件,因此,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对被告提出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针对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2016年6月28日,原告的伤经隆德县人民医院DR检查报告单检查所见为胸廓畸形,右侧第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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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与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无证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与被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被告双方受伤。事故经隆德县交警大队认定,原、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虽系非机动车一方,但在事故中其有一定的过错,按《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其应根据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辩解被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系机动车,于法无据,且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认定时,对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定性为非机动车,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原告未提供主治医师和医疗机构关于加强营养的书面意见,且其伤残等级较低,未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系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原告对其伤情申请伤残鉴定,通过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应以作出伤残鉴定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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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无证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被告双方受伤。事故发生后,经隆德县交警大队认定,原、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因被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因原告为非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双方按照责任予以分担。被告辩解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系机动车、原告年龄超过60周岁,误工费不应计算、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进行赔偿,被告的前两项辩解理由与法无据,且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认定时,对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定性为非机动车。后续治疗费系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故被告上述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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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的伤残等级是否构成十级伤残;2、原告的经济损失有谁赔偿及赔偿标准和赔偿的具体数额。针对第一个焦点,二被告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虽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损伤构不成伤残,但经本院当庭释明,二被告均表示对固原正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审查该鉴定结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依据真实,对该鉴定结论应予确认。所以,原告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该鉴定意见应作为赔偿的依据。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并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则任。对双方的责任被告张某某应承担70%,原告承担30%较为合理。对原告人身及财产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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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刘富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富强分别驾车上路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富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的伤情经重新鉴定构成一项九级伤残,一项十级伤残,综合评定丧失劳动能力22%。对原告因人身受损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应按照双方的责任由被告刘富强予以赔偿。因被告刘富强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银川市丽景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保银川市西门支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当由被告人保银川市丽景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银川市西门支公司按照事故责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关于2017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及事故责任来计算确定。关于医疗费,根据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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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家与张某某、温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其损失。本案中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其受雇于温某某驾驶该车拉运水泥,温某某为×××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首先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再由雇主温某某承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参照2016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对原告的各项损失确定如下: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票据确定为医疗费为88187.48元,误工费45452.8元(107.2元/天×424天),护理费3323.2元(107.2元/天×3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10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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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淑娟与许彩虹、隆某某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许彩虹驾驶被告隆德公交公司所有的公交车辆,在运营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原告未完全下车的情况下启动车辆,未确保乘客安全,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许彩虹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两项十级伤残。因被告许彩虹受雇驾驶被告隆德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辆,系职务行为,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隆德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系该肇事车辆的乘运人,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隆德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责任限额为40万元,且被告人保隆德支公司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赔偿。所以,应由被告人保隆德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关于2017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及事故责任来计算确定。关于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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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陕西博途商贸有限公司、齐亚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1.原告受雇于谁,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应由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他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原告应付承担过错责任及过错责任的划分;3.原告诉请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及赔偿的具体范围和数额。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被告西安建筑公司提供的《大城砖砌筑施工合同》可以看出,被告陕西博途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尽管原告为被告齐亚某所雇佣,所花费的医疗费及工资由齐亚某支付,但被告齐亚某作为被告陕西博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应由其法人承担责任。因此,应认定原告为被告陕西博途公司所雇用,双方形成了劳务和雇佣关系,对原告在其承包的工地受到伤害,应当由雇主陕西博途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和赔偿责任。从被告西安建筑公司提供的《大城砖砌筑施工合同》和被告陕西博途公司提供的《大城砖砌筑施工合同》可以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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