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郭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郭某某与梁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综上,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